2004921,A建筑公司與B房產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A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某市新城街的1號商住樓。工程完工后,雙方因建設工程價款的具體數額、違約責任的確定形成訴訟。訴訟過程中,A建筑公司變更了B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請求,并要求確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說明:A建筑公司并未提出“確認已經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了優先權”的訴訟請求,也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材料)。C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對B房產公司應當支付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及相應利息、是否承擔違約責任進行了認定,但未對A建筑公司要求確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進行審查。2009521,C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B房產公司支付拖欠A建筑公司的相應工程款,并支付相應利息。同時,判決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因B房產公司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C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A建筑公司承建的1號商住樓進行拍賣。李某依據D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申請參與分配,并主張對該1號樓的拍賣款行使抵押優先受償權。A建筑公司向執行法院提交了20061118B房產公司達成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協議,證明已經在法定的六個月期限內行使了該權利,以主張對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關于A建筑公司能否對拍賣價款優先受償,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A建筑公司在本案中無優先受償權,理由為:A建筑公司在訴訟中要求確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C市中級人民法院雖然對此未作審理,但判決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應當認定為駁回了A建筑公司的優先受償權。A建筑公司在法定的時間內未上訴,也未申請再審,應視為其認可該判決。至于A建筑公司在執行程序中提交的證明已經行使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證據材料,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審判程序審查認定,執行程序中無法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第二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屬于法定優先權,C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的判決,并不能當然地剝奪A建筑公司對這一法定優先權的享有。對于A建筑公司有沒有在法定的六個月期限內行使該權利,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作出審查認定。

 

該案涉及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理解以及在審判、執行實踐中的審查認定。筆者認為,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應當從權利的享有和行使兩個方面來理解。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可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屬于法定權利,是當事人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而享有的一項權利,并不因審判程序的確認與否而受影響。就本案而言,A建筑公司無需在訴訟中要求確認即可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A建筑公司在提出確認享有該權利的訴訟請求后,C市中級人民法院未作審查,實際上也無需審查,因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是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而產生的權利,并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問題。至于“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因審判程序未支持A建筑公司要求B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應當理解為是對違約金訴訟請求的駁回,而不是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駁回。當然,A建筑公司既然在審判程序中提出確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請求,C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對該權利作出進一步的交待和釋明,而審判程序中對該權利卻只字未提,可以說判決存在一定的瑕疵。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行使,即A建筑公司有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該權利,屬于事實認定問題。本案中,A建筑公司僅僅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提出訴訟請求,而并未提出“確認已經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了優先權”的訴訟請求,也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換一個角度,假如A建筑公司在審判程序中提出“確認已經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了優先權”的訴訟請求,那么C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必須對此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如果在未經法庭審查的情況下,判決“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則說明法院存在漏審情形,當事人只能通過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途徑尋求救濟。

  

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沒有厘清權利的享有和行使是兩個層次的概念,“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的判決,并不能當然的否定A建筑公司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這一法定權利的享有。

 

該案中,A建筑公司能否對拍賣價款優先受償,關鍵是認定A建筑公司有沒有在法定六個月期限內行使優先受償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該批復第四條還規定:“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A建筑公司有沒有在法定六個月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可以在執行程序直接審查認定。執行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聽證的方式,對20061118A建筑公司與B房產公司達成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協議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認定,以此確定A建筑公司能否對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綜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屬于法定權利,對該權利的享有并不因審判程序的確認與否而受影響。對于申請執行人有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該權利,并非一定要通過審判程序確認,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