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法》)199243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同年101日起施行,并于2005828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改、完善,為婦女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隨著改革不斷深化,社會不斷進步,婦女對改革發展成果的分享要求明顯提高,利益訴求出現了新的變化。為全面了解泰州市高港區婦女權益保障現狀,深入探究婦女群眾維權需求,近期,本院對2013年泰州市高港區的婦女權益保障現狀和維權需求進行了調研。

 

一、2013年本院婦女權益類案件的審理情況

 

2013年全年,我院共受理涉及婦女權益的案件共計267件,結案249件。其中,調解124件,撤訴50件,調撤率為69.87%。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自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以來,在各級政府的組織宣傳之下,婦女維權工作不斷深入,婦女自身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地覺醒,越來越多的婦女正在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我院所審理的涉及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案件中,主要集中在勞動爭議糾紛、勞務(雇傭)合同糾紛、離婚糾紛、婚約財產糾紛以及分家析產糾紛等上。其中受理婚姻家庭糾紛195件,結案189件,調解撤訴率69.26﹪;受理勞務與勞動糾紛案件19件,結案18件,調解撤訴9件;其他涉及婦女權益案件53件,結案41件。

 

1)本院審理婚姻家庭類案件過程中,按照《婚姻法》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家庭中的財產權利、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股權的分配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方面傾向性的保護婦女的權益,保障了婦女在離婚、解除非法同居后的基本生活,依法保障婦女在離婚或者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后能夠有房住、有地種,盡量避免出現婦女無家可歸或者居無定所的現象。在子女的撫育方面充分考慮婦女的狀況,判決時若婚生子女歸女方撫養,在男方可以承受的范圍內盡量的要求其多補貼撫育費,若婚生子女歸男方撫養,則充分保護婦女的探視權。在出現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施暴者進行阻止以及批評教育并取得了顯著的功效,從而有效的保障了本轄區內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

 

2)在審理涉及婦女勞動、勞務糾紛的案件中,本院本著從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大幅度減少訴訟費,在勞動爭議的訴訟程序方面盡可能的進入快速裁決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及時審理終結案件,以期在最短的時間內確實的為勞動者追索到勞動報酬、保障到婦女的就業權益或者獲得相應的賠償。同時各位承辦法官也在案件審理中盡可能的推動雙方自愿和解達成調解協議,為婦女勞動者在案件審結后的求職鋪墊后路。

 

3)本院在審理涉女案件的同時也開展司法救助。對老弱病殘、下崗職工、低保戶、農民工等交不起訴訟費的婦女,依法決定予以減免緩交訴訟費;開展巡回審判,對婚姻家庭和撫養、扶養、贍養“三養”案件及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其他案件實行巡回辦案,就地開展審理;開展婦女維權法制宣傳。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大力倡導尊重婦女、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保障婦女基本權利,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婦女權益保護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盡管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婦女權益保障的形勢是喜人的,但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傳統中的糟粕仍然阻礙著婦女權益的保障,一些不容忽視的新問題新情況也隨之浮出水面,目前婦女權益的根本落實仍面臨一些障礙。

 

(一)婦女家庭婚姻權益類問題增多,離婚呈上升趨勢。由于“男尊女卑”、“夫權思想”還未根除以及市場經濟對人們的負面影響,婚姻家庭中婦女權益受侵害的現象還在不斷發生,甚至有發展的趨勢。如在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男方在外地務工,女方在家種地,照顧父母和小孩(據統計這類案件占婚姻家庭類案件的33.3%),這類案件,女方往往難以掌握男方的收入狀況,一旦因夫妻感情不和提出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法院只能就查明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使婦女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

 

(二)由于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現象在一定范圍的人群還有表現。在涉及離婚案件的審理中,依然還有當事人認為老婆是自家的“打老婆”并不犯法,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和其他思想的影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甚至變相“包二奶”和拐賣婦女、賣淫嫖娼等社會丑惡現象屢禁不止的問題,嚴重侵害了婦女的權益。據統計,離婚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女方主張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有第三者或與第三者同居,其中又有45%的案件,女方會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但由于女方當事人往往除其單方陳述外,無法舉證或者舉出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實質和形式要求,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僅約一成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

 

(三)城鎮婦女勞動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依然存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均明確規定了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男女同工同酬,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但婦女受性別歧視現象仍經常發生,女性在就業、再就業中,受歧視的現象較為突出,享受社會保障、職工福利的程度總體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險的普及率極低。如一些私營企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在招工時拒絕錄用女職工,或附加條件,規定女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一些飯店、賓館等私營企業非法雇傭未成年女工,或不與女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工時,多數企業很少考慮保障婦女“四期”的特殊權益,個別單位甚至安排孕婦加班;女職工的工資待遇普遍低于男職工,“三險” (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得不到落實;一些企業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等。而大多數女職工法律素質不強,維權意識淡薄,自動放棄依法應享有的特殊權利,更加劇了侵權事情的頻頻發生。

 

(四)婦女失地現象也時有存在,主要表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犯,土地征用補償金得不到平等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不公等。在失去土地的婦女中有一半是由于婚姻變動(如離婚)造成的,有近三分之一的女性是由于結婚失去土地。部分農村婦女喪偶后,責任田被強占,其土地承包權屬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所在村將其責任田、口糧田收回,并要求她們將戶口遷回娘家。一些離婚婦女將戶口遷回娘家村,但無法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權利。少數集體經濟相對較好的村,對婦女入股強加限制,分紅時出現男女不公。而這些問題在司法實踐處理上是個非常復雜和困難的問題,一些糾紛很難納入到司法管轄范圍,法院難以立案,只能通過訴外其他途徑來解決,大大弱化了解決的力度。

 

(五)婦女享有遺產繼承權受到侵犯。我國《繼承法》規定,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繼承權。但現狀則是受到農村家產傳男不傳女的封建思想荼毒,許多農村婦女沒有正常享受到法律這一規定,甚至有些婦女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這一權利受到了不法侵害,而當地的訴求機制薄弱,使廣大農村婦女只能通過訴訟途徑才能受法律保護。

 

三、婦女權益保護的對策建議

 

針對目前婦女權益保護的現狀和存在的突出問題,要解決好婦女維權問題,應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切實把維護好婦女合法權益當作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大事來抓,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一)提高婦女自身維權素質。

 

廣大婦女的權益受到侵害,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廣大婦女尤其是農村婦女維權意識淡薄,不知法、不懂法、不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組織本轄區婦女學文化、學法律、學政策,引導教育婦女參與經濟建設、市場競爭,使男女平等從法律上的平等到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樹立起自我保護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二)加強婦女維權工作的法律制度構建

 

1.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建議修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采取列舉性規定和概括性規定相結合的方式,增加兜底條款:“其他重大過錯行為”。同時,確立離婚損害賠償較高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并明確對《婚姻法》規定的婚姻過錯的舉證責任,不應一味適用當事人舉證的證據規則,而應根據過錯的性質,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必要時實行舉證責任轉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主要是男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最后,明確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標準,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2.完善關于就業歧視的法律制度。要促進婦女的平等就業,就要使現行相關勞動法律的規定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有針對性地消除對婦女就業的性別歧視,優化婦女就業的社會環境,保護婦女在工作場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強制保護女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應簡化使之成為婦女勞動者能夠實際利用的維權途徑,從而盡快結束紛爭,及時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婦女權益保障法》關于保護婦女平等就業權的法律制度落到實處。

 

3.完善保護農村婦女土地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對于外嫁女或再婚婦女出村后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她們在承包期內繼續自己行使或轉包、租賃給他人或以土地使用權的形式出資。另一方面,確立認定農村婦女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在相關法律(如《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增加規定: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的,與其戶口所在地的村民享有同等權益,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勞動的,與居住地的村民享有同等權益。同時,明晰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救濟途徑,提高農村婦女在村民會議中的表決權。最后,建議通過修改立法和司法解釋,擴大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司法保護范圍,應明確對村委會未分配土地承包田等一些侵權行為屬法院受理案件,以加強對農村婦女土地合法權益的司法保障。

 

(三)完善婦女維權工作司法機制建設

 

.進一步參與源頭建設,加強婦女維權立法工作。人民法院要跳出婦女權益遭到侵害后才能予以司法補救的傳統思維模式,要從源頭上積極參與涉及婦女權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不斷完善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要加強與立法機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定期開展調研與論證,及時反映婦女維權工作在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新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有價值的依據。

 

2.進一步拓寬宣傳渠道,為婦女維權歡呼。由于文化傳統等原因,我國婦女的合法權益的保障力度還有欠缺,婦女自我維權的意識還較弱,婦女維權的道路依然很漫長人民法院在維權的工作上也應發揮更大的作用,發出自己更強的聲音。要與有關部門配合,更加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宣傳活動要與各項審判工作相結合,扎扎實實,講求實效。要善于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等各種新聞媒介,擴大宣傳效果,使廣大人民群眾都能了解婦女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律,使廣大婦女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推動全社會進一步形成尊重婦女、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3.進一步改革訴求機制,為婦女維權暢通法律救濟途徑。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要逐步突破傳統法律框架和傳統訴訟模式在婦女權益保護方面的局限,推行婦女維權公益訴訟,對當前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比較嚴重的情形,如就業歧視、性騷擾、家庭暴力等先行納入收案范圍,對侵害婦女受教育權、政治權等情形逐步納入收案范圍,為婦女維權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濟途徑。

 

4.進一步健全矛盾調處機制,為婦女維權提供組織保障。婦女維權工作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僅靠某個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從過去的司法實踐來看,必須把婦女維權工作觸角直接延伸到各職能部門,增強各部門領導的維權意識,整合社會資源,壯大維權隊伍,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婦女法律援助網絡、婦女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特邀陪審員隊伍建設,完善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將婦女維權工作納入法制建設軌道。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為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的婦女服務。要建立健全法律維權網絡,建立上下級法院婦女維權法庭溝通聯絡機制,充分發揮維權合議庭在婦女維權工作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