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信息的發展,一個全新的交流時代正在逐漸代替古老的交流時代,互聯網金融也應運而生。支付寶特別是增值余額寶即是在此背景下誕生的“互聯網金融新貴”。他是金融與互聯網合作的一次偉大的創新,因其具有方便、快捷、安全以及高收益等特點,受到公眾的熱捧。作為網絡虛擬交易賬戶,支付寶賬戶不同于法院日常執行的普通銀行賬戶,其是否屬于可被執行的財產范圍,以及司法實踐如何操作,筆者試作淺析。

 

一、支付寶賬戶可作為被執行的財產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以上法律規定中均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類型,但是并不是完全列舉。筆者認為,只要是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且不屬于豁免之列,均可以用來執行。

 

支付寶賬戶雖屬于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但其資金仍是銀行卡轉至支付寶,仍以現實的資金或資金賬戶為基礎。因此,支付寶及余額寶賬戶內的資金及收益完全屬于法律規定的個人合法財產權利范圍,賬戶所有人對賬戶內所有的資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賬戶相應資金和收益應當納入法院可執行的其他財產權的范圍,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支付寶賬戶予以凍結和劃撥。

 

二、聯動創舉規范支付寶賬戶的執行

 

北京、上海兩地法院先后有實踐將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予以凍結及劃撥,但其程序繁瑣使得實踐中法官仍然趨向于傳統的向銀行查詢、凍結、劃撥,對虛擬財產的執行在實踐操作層面仍存在一定的困難,筆者建議:

 

1、 簡化并規范支付寶公司的協助執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該條墊定了有關單位協助執行義務。通過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獲知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內有資金時,首先需與支付寶公司取得聯系,并向其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該公司協助對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以“只進不出”的凍結方式予以凍結。在劃撥的問題上,還需由案件申請人在支付寶平臺開立屬于自己的賬戶,支付寶公司將根據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將被執行人賬戶內的相應款項轉賬至申請人的支付寶賬戶內,再由申請人自行兌現領取,最后才達到與一般銀行賬戶扣劃同樣的效果。也可以凍結債務人支付寶賬戶后,將其賬戶資金轉賬到法院的支付寶賬戶,再劃撥到法院現實賬戶。

 

通過上述一系列程序可見,凍結、劃撥手續繁瑣。截止目前為止,江蘇各級法院為了開展網絡司法拍賣,均注冊了淘寶賬戶,這為進一步劃撥支付寶及余額寶內資金墊定了現實基礎。但若推行至全國法院,可以進一步規范“點對點”的查詢、凍結、劃撥程序,直接將支付寶及余額寶內資金劃撥到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的程序。

 

2、建立并規范執行聯動威懾機制

 

執行信息公開平臺的建設是司法全面公開中的一項主要措施。參照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點對點”協助措施,支付寶公司也應當與人民法院更進一步互通信息,達到“無漏網之魚”的目的。同時,一旦法院凍結支付寶賬戶,該賬戶的信用等級就會降級,由此產生一種倒逼機制,迫使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通過整合社會力量,加大拒不履行行為的成本,一來是協助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老賴,二來也能進一步提高支付寶公司的信譽,降低其風險。

 

隨著社會的發展,會衍生越來越多類似支付寶、余額寶的新型事物,這種虛擬與現實相結合的產物將對司法實踐產生深遠的影響。法律及司法需不斷緊跟時代步伐,對支付寶及余額寶賬戶的執行創新及規范無疑將為類似虛擬賬戶的執行工作開創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