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20世紀60年代,發達國家為了解決訴訟遲延和成本過高的問題,陸續展開了民事司法改革探索。在這場探索中,小額訴訟憑借其具有平衡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的特色逐漸被各國所采用。對于我國而言,小額訴訟程序這樣一個“舶來品”,如何避免其發生水土不服的現象,構建有小額訴訟程序的本土化道路任重而道遠。新民訴法對于小額訴訟程序地位的確認為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的建構帶來了契機,本文從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探討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運行的可行性,進而展開對小額訴訟程序的理性設計。

 

關鍵詞:小額訴訟  理論探究  實踐分析  理性設計

 

2011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展開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來,各地基層法院紛紛展開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并根據各地自身情況制訂了詳細的操作機制,但是民訴法始終未給出明確法律依據,2012年民訴法大修給予“小額訴訟”明確的法律地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三章簡易程序第16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這意味著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的正式確立,其對及時化解小額糾紛、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提高訴訟效率等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帶來了小額訴訟在我國蓬勃發展的契機。但是,民訴法只是奠定了小額訴訟程序的法律地位,實際操作中仍缺乏具體的規定,因此,對于小額訴訟程序的探討將會讓小額訴訟在我國四季常青。本文將首先從理論與實踐兩方面探討小額訴訟程序。

 

一、小額訴訟程序構建的理論探究

 

(一)小額訴訟的概念及特點

 

公認小額訴訟最為發達的美國將小額訴訟定義為“小額訴訟程序就是一種用以允許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規定最低數額金錢訴訟請求的訴訟程序”。大陸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德國則在其1990年頒布的《簡化司法程序法》中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在1200馬克以下的財產權及非財產權案件,自動根據原告訴狀中確定訴額后適用新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而無需當事人進行選擇或申請”。我國則在新民訴法中的規定則迎合了廣大國內學者普遍接受的概念“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審理小額訴訟程序所使用的比普通簡易程序更為簡化的一種程序”。無論從國內國外關于小額訴訟概念的定位均是以案件標的額和案件類型這兩方面為基點的,這便是小額訴訟的兩個突出的特點,即適用的案件標的額較小且所適用的案件類型特定。當然除此之外,關鍵性的特點就是小額訴訟程序較之普通簡易程序更為靈活、快捷,非正式化,這些特點都凸顯了小額訴訟程序以平衡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成本和提高訴訟效率為價值取向的宗旨。這也是我國“案少人多”的司法現狀對于小額訴訟程序迫切需求的原因所在。

 

(二)小額訴訟程序的法律定位

 

“小額訴訟程序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自其誕生之日起就一直成為學界討論的焦點,探討其法律地位的目的歸結于對于其明確的法律定位有助于制定詳細的運行程序規則。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法律定位,縱觀國內外以及理論界與實務界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看法:一種認為,小額訴訟程序本身不是一個獨立的程序,其本質是簡易程序,是簡易程序的再簡化,即在簡易程序規定范圍內再縮短辦案時間,加快辦案節奏。另一種認為是獨立式速裁程序,即通過設定嚴格條件篩選案件,把一些簡單、易處理、耗時少的民事案件納入速裁范圍,快速審結。由于小額訴訟程序更為關注調解因素,其不乏被學界人士認為是架起了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之間橋梁的一類特殊程序。我國結合自身實際于新民訴法第十三章簡易程序一章中單列一條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如此可見我國基本是采納了第一種觀點,認為即小額訴訟是一種特殊的簡易程序,新民訴法的一錘定音為我國小額訴訟具體運作程序的制定提供了參照依據。

 

(三)小額訴訟程序的法理基礎

 

一項程序的產生必定孕育其萌芽的法理基礎,沒有了理論基礎的之撐,程序運行就仿佛是失了根的浮萍,小額訴訟程序亦不例外。

 

1.程序正義與訴訟效率的衡平博弈

 

效率與公正是訴訟程序的兩大價值目標,是司法永恒的主題。小額訴訟程序以其提高訴訟效率而在司法過程中凸顯的,那么設置其具體程序規則時難免會有強調效率優先,突出效率的價值而造成忽略實體正義的假象,因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追求效率的同時,切忌注意保障當事人的絕對性程序權利。綜合各國小額訴訟具體運行規則,作為國家制度與司法行為的一部分的小額訴訟程序在簡化程序規則的同時,還保障了當事人最基本、最低限度的訴訟權利,如:起訴權、程序選擇權、陳述與抗辯權、要求第三方在中立公正基礎上裁判的權利、對速裁判決提出異議的權利等等。小額速裁程序規則的設置與運作,完美的詮釋了效率與公正價值的衡平。

 

2.訴訟成本與訴訟效益相適應

 

訴訟成本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訴訟效益是指通過訴訟程序所獲得的利益。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任何人在決定行為時,會對行為的成本與收益進行預測、權衡,努力尋求效益優化的最佳點。同樣,在訴訟過程中,訴訟主體也會對訴訟成本與訴訟收益進行預測權衡。訴訟成本與訴訟收益相適應的理論要求“訴訟程序所占用的司法公共資源最多不能大于社會因此而挽回的經濟損失”。如此以“效率”制勝的小額訴訟則為我國司法界提供了一種良性的選擇,訴訟周期的縮短、訴訟形式的簡化、訴訟費用的減免等都節約了大量司法資源,案件范圍的類型化與數額化標準保證著實體公正的終級目標。

 

二、小額訴訟程序的實踐分析

 

(一)小額訴訟程序實施的法律依據

 

各國不論采取對于小額訴訟的哪種定位,都一直在進行小額訴訟程序規則的探索。自2001年以來,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繼續探索民事訴訟程序的簡化形式,在民事簡易程序的基礎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之后,無論實務部門亦或是理論界均給予了小額訴訟程序以密切關注,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3月下發了《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展開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來,各地基層法院紛紛展開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并根據各地自身情況制訂了詳細的操作機制,2012年民訴法大修給予“小額訴訟”以明確的法律地位,規定了“一審終審制”的小額訴訟程序,為小額訴訟程序的具體運行規則的進一步的出臺提供了法理基礎。

 

以新民訴法的實施為界點,新民訴法實施前小額訴訟程序一直處在試運行階段,各地均是在《指導意見》的方針指導下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定自己的規則,其中由于各地在試行小額訴訟程序過程中,自主性和隨意性較大,有的甚至以犧牲部分公正為代價而過分強調效率的提高,以致又發了司法實踐中的種種負面問題。新民訴法明確了小額訴訟程序的法律地位之后,各地再次掀起了制定運行規則的熱潮,如山東高唐縣人民法院在新民訴法的前提下亦制定了《高唐縣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實施細則》,其中不只有明確的適用規則還專門附有“小額訴訟案件裁判文書樣式”以及“小額訴訟相關事項告知書”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知情同意書”等,同時各地法院都開始嘗試建立專門的小額速裁法庭,青島嶗山小額訴訟審判庭成立30天即辦理了小額訴訟案件300余起。由于小額訴訟程序法律依據欠缺以及案件類型化、數額化得限制,整體來說小額訴訟程序在基層法院、派出法庭的運行并不普及。

 

(二)小額訴訟程序實施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1.立法缺憾導致小額訴訟在司法實踐中缺乏法律指引

 

新民訴法實施以前,在《指導意見》的綱領性文件下的限制下基本是存在各地為政的局面,各地制定具體操作規則時基本上是在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律框架內部作調整,在現有的簡易程序基礎上,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實行進一步的簡化,可謂是灰色地帶中夾縫求生。正是因為這樣的法律框架限制,使得速裁機制功用的發揮受到阻礙。新民訴法的規定則僅僅是原則性的確認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小額訴訟案件的起訴、應訴、受理、送達能否更簡單?證據認定和收集能否變通?判決如何做出?等等均為做出相關規定,且對一些必要性的問題如能否反訴等也并未做出規定。立法的缺憾阻礙著小額訴訟程序的蓬勃發展。

 

2.司法成本的增加制約小額訴訟的廣泛推行

 

廣西某基層法院課題組對小額訴訟案件的當事人進行了抽樣調查,根據調查結果,80%以上的當事人因為小額訴訟程序的快捷性而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70%以上的當事人鑒于小額訴訟程序的低成本性即訴訟費用較低而青睞于小額訴訟程序。可見當事人選擇小額速裁的原因主要是小額速裁審理案件的快捷和訴訟費低。然而,在大幅度降低訴訟費收費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司法運行成本不可避免的大大增加。小額訴訟的快速反應機制需要耗費人力、物力,當前法官的工作壓力巨大,內部司法資源挖掘潛力有限,而且基層法院現有的經費保障體系難以保障小額速裁長久運行的資金需求,這為小額速裁開展長期的工作埋下隱患,制約著小額訴訟應用的常態化。

 

3.小額速裁的速裁機制引發濫訴、虛假訴訟現象

 

司法實踐中小額速裁快速結案的特點很容易為當事人所利用,具體體現在:其一、可能造成當事人濫訴,如一些金融、電信等企業把速裁程序當做向一般市民催討債務的工具,也不乏當事人僅僅是因為極少的訴訟標的金額打賭氣官司等等;其二、小額速裁程序可能成為部分當事人利用法院進行虛假訴訟的工具,隨著當事人訴訟技巧的提高,當事人利用辦理調解轉移或逃避債務或者利用法院裁判騙取保險費用等,法院難免會遭到被塑造成為“當事人獲利的工具”的威脅。上述問題由于小額訴訟程序訴訟費用較低的優勢而愈發概率越大,司法公正難以保證。同時,受限于小額訴訟一個月審理期限,受案法院往往為了避免虛假訴訟、查明案件事實,進而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也違背了小額訴訟程序的設計初衷。

 

三、小額訴訟程序的理性設計

 

(一)完善相關立法,細化具體運作規則

 

新民訴法已經從立法上確認了小額速裁程序獨立的法律地位,之前的《指導意見》也只是對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做了原則性的安排,小額訴訟的發展亟待相關程序立法的完善。

 

1.針對小額訴訟的受案范圍可以實行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理念。新民訴法的概念性規定與《指導意見》的概括性規定與列舉式規定的結合,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多為類型化合同糾紛與財產糾紛,并明確列舉了像涉及人身關系爭議、追加當事人或者提起反訴的案件、財產權確權爭議案件這些暫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類型。之后的司法實踐中,可以采取在遇到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的案件類型時,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以便可以及時補充完善小額訴訟適用范圍。新類型案件隨著社會的發展會不斷涌現,原則性規定與靈活性規定的結合會為小額訴訟程序的發展與進步注入新鮮活力。

 

2.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程序決定權。司法實踐中,很多基層法院采取了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采用小額訴訟程序,這樣的選擇權使小額訴訟出現的意義在某種程度上會大打折扣,因此對于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加以一定的限制為必要。筆者建議針對此類案件可以提前通知當事人,宣告本案是小額訴訟,并且通知當事人將不能上訴,告知案件為一審終審。當事人如果認為不屬于小額訴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異議成立,人民法院可放棄小額訴訟判決,繼而做出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同時對于一定金額以下的金錢債務糾紛,除了法官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者外,不得由當事人任意排除適用。

 

3.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要比簡易程序更為簡化。立案程序簡易化,格式化訴狀亦或是口頭起訴由法院記錄,立案迅速化、立案之后立即移送以防拖延訴訟時間;簡化傳喚、送達程序,實行法官獨任審理,通知方式可采用電話通知、郵件通知等靈活方式,但是落實本人確已收到通知的書面材料不可或缺;限制律師代理并可以選擇性不采取公開審理;開庭時間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并經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間、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開庭;開庭地點可以與巡回法庭、車載法庭密切結合;不進行庭前準備,如無特殊情況則無需進行證據交換;簡化裁判程序,現階段裁判文書可以采取格式化處理進而在時機成熟時還可以向表格化處理方式發展,兼顧案件實體公正的同時充分提高結案效率。

 

小額訴訟救濟程序待完善,新民訴法一錘定音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一審終審。大部分法治先進國家和地區并沒有封死小額訴訟上訴的制度渠道,小額訴訟判決違反法律或者嚴重程序違法的,當事人仍享有國家提供的正規的救濟機制。司法實踐中有意見認為當事人如果對小額訴訟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復議申請,經審查復議成立的,裁定撤銷原判,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也有意見認為當事人不服小額訴訟一審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該判決的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受理當事人再審申請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理。兩種意見哪種更符合立法原意,更能保護當事人權益有待于司法實踐的檢驗,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意見,這應該是一審終審的程序性限制。

 

(二)設置獨立法庭,加強各庭室間協調

 

新民訴法規定小額訴訟案件由基層法院和派出法庭審理,這符合我國目前的案件分配比例。我國目前的四級法院制,基層法院單純的改造成只審理簡單案件的簡易法院不太現實。廣東省佛山市對該市基層法院的民商事小額案件審理情況進行了統計,5個基層法院2009-2010兩年中民商事案件標的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占11%左右,小額訴訟案件在基層的絕對數量不足以單設法庭,同時貿然單設法庭,對類似案件和相關業務庭都會帶來不便。單設法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可以提前選配好作風正派、業務能力強、調解水平高、熟悉當地社情民意的資深法官作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的第一批承辦法官,先行先試,積累了一定經驗之后,可在基層法院設置普通庭和簡易庭,其中小額訴訟在簡易庭審理,或是改造派出法庭為小額訴訟法庭,體現專業化的同時可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并提高訴訟效率。另外,為了保障小額訴訟程序的長足發展,可以在財政經費上有所傾斜,亦可為小額速裁庭設立專項經費。

 

關于建構之后的小額速裁庭與其他業務室之間的協調問題,應著眼于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和素質培訓,不論審理何種案件均應恪守法官職業道德,同時要改革法官考核制度,不再單純的以結案數等為標準直接評價法官工作成績,應該采取從法官職業操守、法官的業務能力等多層次量化標準,避免不同業務庭室人員之間產生矛盾,同時,必要時可以實行不同業務庭人員之間的輪崗流動,加強小額速裁庭與其他業務庭室的交流。

 

(三)架構配套程序,形成合力運作機制

 

案件是否屬于小額訴訟案件的確定時間點,是在立案階段由立案庭室決定還是在案件審理階段由業務庭室決定是小額速裁案件進展的瓶頸問題之一。筆者認為立案庭室可以和業務庭室結合起來,對于那些明顯歸屬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立案之時即可確定,對于那些類型化不明顯的可以由業務庭室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自行決定。另外,當前小額速裁的優勢仍限于審理期限的縮短和程序的便捷,而保全、執行等配套程序卻囿于現行體制仍不能全面提速。無論起訴變得多么容易,審理和判決是如何的迅速,但是想見只要生效判決的內容最后無法實現,上述的一切努力終將成為一紙空談。因此案件保全、執行等后續程序亟待完善,可以適當簡化小額速裁案件的財產保全和申請執行的程序,為財產保全申請人和執行申請人開辟綠色通道,對小額速裁案件權利人的申請當日決定是否立案;針對特定類型的小額速裁案件采取靈活的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對財產保全費用和保證金的交納方式采取更為靈活簡便的方式;在法院內部對小額速裁案件的財產保全和執行工作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督促案件主審人及時跟蹤財產保全和執行工作的進展情況。各個業務部門形成聯動機制,合力運作建構完善小額訴訟程序。

 

綜上所述,小額訴訟程序以其獨特的價值理念和運行方式,對于小額案件的權利人及時享受權利救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應在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使現有的小額訴訟程序更加符合我國的國情,以提高訴訟效率,實現訴訟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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