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張某本是同窗好友,一直在網絡上保持聯系,201368,王某前夫盜用王某的QQ賬號注冊了“微信”并用王某的照片設置了“微信”頭像。20138月,張某通過好友列表查看“王某”在線,便主動與其打招呼,王某前夫遂以王某名義與張某聊天,期間“王某”詢問張某兩人是否發生過性關系等,張某則謊稱兩人有過多次性關系。事后,王某前夫便質問王某是否和張某發生過性關系,兩人為此多次爭吵,王某前夫也停止支付王某的生活費。王某無奈便找張某理論,張某此時才知道和自己聊天的并非王某而是其前夫。兩人就此事多次協商未果,201310月,王某遂訴至法院,以張某公然捏造事實,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張某恢復名譽并賠償其精神損失2000元。

 

庭審中,張某對聊天的事實和內容沒有異議,但張某辯稱其在聊天過程中并不知道對方不是王某本人,因“微信”賬號及頭像均系王某,便誤認為與其聊天的是王某本人,且其是以開玩笑的口吻說兩人曾多次發生過兩性關系,并沒有主觀惡意,兩人的聊天也僅限于兩人之間,沒有對王某的社會評價造成影響,故其行為不構成損害名譽權。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以下兩種理論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侵害名譽權。首先,張某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張某通過微信聊天捏造與王某發生兩性關系的事實,該事實本身就具有絕對的妨譽性;

 

其次,王某雖然和其前夫離婚,但實際上王某前夫仍每月給付王某一定的生活費,張某的行為卻導致王某前夫停止給付該費用,客觀上存在損害后果;

 

再次,對于網絡聊天這種虛擬的聊天形態,張某自身應該知曉無法確定聊天對方的身份情況,即使張某沒有主觀惡意,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最后,張某將捏造的事實散播給王某,符合“第三人知悉”的要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名譽權。張某雖存在不當言論,但其因長期與王某保持網上聊天,基于對王某聊天賬號的熟知以及對“微信”頭像的辨識,誤認為對方就是王某本人,其主觀上并非以捏造事實損害王某名譽為目的,也不存在積極追求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觀惡意;從聊天發生的空間上看,聊天僅限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張某并沒有在公眾場合故意散播或公然丑化;從行為的后果上看,亦沒有對王某的社會評價造成損害。故張某的行為雖不當,但并不符合民法上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王某的請求不應支持。

 

淮陰區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名譽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首先王某訴稱正是張某的不當言論,導致王某前夫與其關系惡化,進而停止給付生活費,但侵犯名譽權的損害后果必須為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導致其社會及公眾評價降低,本案張某的聊天內容雖在一定程度上對王某的心理及內在的自我評價產生影響,但不足以構成其社會評價降低,并沒有產生相應的損害后果;

 

其次,張某在與王某前夫的聊天中,雖存在不符合客觀事實的言論,但其主觀上并非以捏造事實損害王某名譽為目的,也不存在積極追求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觀惡意,張某實際上是以開玩笑的口吻和舊時同窗聊天,其言行雖有不當,但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僅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

 

再次,微信聊天的內容僅限于聊天雙方,張某并未將該事實公開散布、傳播,即便王某前夫知曉也是因王某前夫盜用王某QQ號注冊微信引起的;

 

最后,王某前夫是盜用王某QQ賬號注冊的微信號,其以王某名義和張某聊天,使張某誤認為與其聊天的為王某本人,事實上,張某對此是毫不知情的,那么其主觀上也就不存在過錯。

 

因此,張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名譽權。法院最終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