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月,原告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經招投標承建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土建工程。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權利義務。工程竣工驗收后,2011516,雙方簽訂建設工程補充協議約定工程款結算有關事項,約定由第三方出具《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書》作為最終結算工程價款依據。后被告按結算審核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現原告以結算審核書有問題為由,申請重新評估工程價款,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第一種觀點認為:第三方某公司出具的結算審核書有瑕疵,應當對工程價款重新審計,以此作為原、被告雙方結算依據。

 

第二種觀點認為:結算審核書在程序上有瑕疵,不影響原、被告雙方對工程款的確認,對原告要求重新評估的請求不予準許。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對于本案的分析要將補充協議、審定單、結算審定書三者結合起來考慮。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補充協議是否無效或可撤銷;二是第三方某公司依據原、被告簽訂的審定單出具的結算審核書的效力。

 

針對焦點一,原告稱受被告脅迫才簽訂了補充協議。

 

筆者認為補充協議是對之前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雙方均蓋章認可,且原告不能提供有關受脅迫的證據,因此補充協議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原告以受脅迫為由推翻補充協議不成立。退一步講,依據《合同法》第54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即使原告確實受到被告脅迫,補充協議則為可撤銷合同,但從20115162013年原告起訴之日,時間已經超過一年,期間原告未提起變更或撤銷,撤銷權歸于消滅,依據是《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針對焦點二,原告稱第三方某公司系被告單方委托,該報告違反審計規定要求,沒有施工單位結算書、工程簽證單、審計清單、不能作為原、被告雙方結算工程價款依據。

 

筆者認為結算審核書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因此具有審核效力,理由如下:

 

一是雙方明確約定由第三方出具審核書作為價款結算依據。補充協議約定,被告對原告報送的工程決算資料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確認的工程結算價款,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結算審核書作為最終結算工程價款依據,雙方予以認可,結算審核書經雙方確認后,對雙方均具約束力,按結算審核書結算和支付工程款后,雙方均不得提出其它結算要求。本案中,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某公司具備審核資質,且原告當時未提出反對,審核主體適格。

 

二是第三方依據審定單出具結算審核書是可行的。本案中,第三方某公司沒有經過正常審核流程,而是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審定單中的送審工程造價、審定工程造價、核減工程造價為依據,出具了結算審核書,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一方面,原、被告雙方之所以在達成一致意見之后,仍然讓第三方公司出具報告,是為了在形式上符合行政審查的規定;另一方面,第三方某公司出具的結算審核書與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審定單內容完全一致,符合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構成約束力。

 

三是原、被告雙方已按照結算審核書實際履行。本案中,被告已經按審核書支付了原告大部分工程款,原告接受工程款的行為是以實際行動對審核書效力的確認。

 

綜上,筆者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工程價款簽訂的補充協議有效,委托第三方出具的結算審核書雖然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工程價款的確認。筆者也借此案提醒大家,在商業往來中,意思自治是王道,誠實守信是基準,證據留存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把握住這三點,即是對自身負責,也能為推動經濟發展在法治軌道中運轉貢獻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