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13,原告李某駕駛兩輪摩托車由耿車駛往市區,當車輛行駛至徐淮路雙莊路段時,與被告曹某駕駛的蘇NT***號出租車會車時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及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曹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起事故造成李某傷后各種損失人民幣53289.23元。經查明,曹某駕駛的蘇NT***號出租車,掛靠在宿遷某出租公司,其機動車行駛證上注明宿遷某出租公司為蘇NT***號車所有者,曹某每月交管理費給宿遷某出租公司,該車由曹某營運同時營運所得利益歸自己所有。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曹某、宿遷某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各種損失費用人民幣86152.16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宿遷某出租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宿遷某出租公司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國家的交通運輸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制度,曹某的機動車行駛證上注明宿遷某出租公司系蘇NT***號出租車的所有者,故實際承運人應當為宿遷某出租公司。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賠償責任應當由曹某、宿遷縣某汽車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事故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應當由曹某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筆者認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要取決于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等司法解釋,在事故責任劃分上采納“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理論,將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權利并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的實際所有人作為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本案曹某是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由于行業特點該車必須注冊在出租公司名下,出租公司對該車不能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關于財產所有權的規定,宿遷某出租公司對這輛車根本就不可能擁有所有權,而曹某對這輛車擁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即擁有所有權,即該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在曹某,運行利益的歸屬權也在曹某。

 

第二、從法理上講,本案中曹某駕駛其掛靠在出租公司的蘇NT***號出租車,其有償取得的車輛經營權,構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完整的經濟實體,這一經濟實體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完全能夠、也完全應當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而其掛靠的宿遷某出租公司則只是進行行業管理服務的一個機構。曹某與出租公司之間不存在人事管理的關系,曹某既非出租公司的從屬,也非出租公司的雇員,出租公司也不給曹某發工資,曹某賺的錢也不入公司的帳,所以曹某的營運是一種獨立的經營行為,依法要獨立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要正確處理本案交通事故責任,還必須分清“事故責任”與“管理責任”的關系。宿遷某出租公司作為該車的掛靠單位,應當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但負有管理責任并不等于必然地要對事故責任負責。管理責任與事故責任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更不能等同。本案作為一起侵權糾紛,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必須有過錯。本案中,宿遷某出租公司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主觀過錯,宿遷某出租公司的管理與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也沒有因果關系,依法不應當擔責。

 

綜上,本案曹某為蘇NT***號出租車的實際車主,宿遷某出租公司是曹某所購蘇NT***號出租車的掛靠單位,該車輛實際由曹某控制,宿遷某出租公司不是實際的車輛控制者。曹某在從事車輛營運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宿遷某出租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依據行為責任一致原則,應當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曹某自行負擔,故宿遷某出租公司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