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月,王某與蔡某簽訂了一份買賣裝潢材料的合同,合同履行后,蔡某作為買受人尚有裝潢材料款32萬元沒有支付。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蔡某給付32萬元貨款。法院依法判決蔡某給付32萬元貨款。判決生效后,王某申請法院對蔡某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經查詢蔡某妻子陸某的賬戶信息,發現其工行卡中有40萬元存款。法院依法追加陸某為被執行人并向陸某發出執行通知書,陸某沒有提出異議,法院按照執行程序依法劃撥了陸某32萬元銀行存款,案件執行完畢。

 

對法院能否劃撥陸某32萬元銀行存款,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陸某作為案外人,對自己的銀行存款擁有所有權不受侵犯的權利,執行工作不能超越審判權利行使強制性措施。

 

第二種意見認為,執行工作是對審判工作的補充,在執行時陸某沒有提出異議,喪失了抗辯權,法院執行陸某的銀行存款有效合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蔡某所欠的債務本質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案件審理時沒有將陸某追加為共同被告,是原告方沒有行使訴訟權利的問題。執行工作更多注重矛盾糾紛的徹底解決,在程序中注重自然債務絕對消滅,是對審判工作的輔助和補充。

 

法院強制劃撥陸某財產沒有損害法律利益。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但是在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原則下,注重司法裁判的公正,從切實保護當事人的的合法利益出發,本案中陸某雖然沒有參與訴訟,但是其法律上的債務是客觀存在的,作為夫妻一方經營生意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都有償還的義務。陸某有法律義務,法院執行工作就有了法律實務上的基礎。

 

法院強制劃撥陸某財產客觀避免重復訴訟。案結事了是民事案件處理的司法原則,是對公平正義的法制建設提出的目標和要求。在執行過程中,允許他人提供擔?;蛘咛娲粓绦腥寺男辛x務。法院依據職權,主動采取了執行措施,是對陸某應盡法律義務的督促和強制。

 

法院強制劃撥陸某財產沒有破壞訴訟規則。民事案件需要經過訴訟程序,才能進入執行程序。執行工作可以采用執行聽證、調查取證的方式來確定相應的案件事實,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執行權泛化是司法民主的體現,不會影響到司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