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13日發布10個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源于2013年度江蘇各地法院的生效判決,涉及商品、購物、農資、旅游、信用卡等領域。

  老人購物摔傷超市擔責賠償。2010年7月16日7點45分左右,A超市組織蔬菜促銷活動。年近七旬的許某在進入超市入口時,被參加促銷人流沖倒受傷,經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左肱骨骨折,共計支付醫療費5561.22元。許某訴至法院,要求A超市賠償各項損失83334.99元。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A超市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維持現場秩序,以致許某被人群推擠致摔倒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遂判決A超市賠償許某各項損失合計49809.37元。

  銷售假茅臺經營者舉證不能要擔責。2012年1月5日上午,陳某至吳某經營的超市購買13瓶53度茅臺酒,付款16354元。陳某飲用后認為買到的系假冒茅臺酒,遂向工商局投訴。工商局至吳某超市內又提取到1瓶茅臺酒,連同陳某提供的13瓶茅臺酒,送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結論為均系假冒產品。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退還貨款16354元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對于其賣給陳某的茅臺酒不是經鑒定確認的假冒茅臺酒應當承擔舉證義務。現其既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賣給陳某的茅臺酒不是經鑒定確認的假冒茅臺酒,故可認定吳某出售給陳某的茅臺酒確系假冒產品。遂判決吳某退還陳某貨款16354元,并增加賠償損失16354元。

  分時度假糾紛多旅游者享有合同解除權。2011年10月11日,郭某、樂某作為乙方與甲方A旅游公司簽訂《權益承購合同書》。合同簽訂當天,郭某、樂某支付合同款項7800元。事后,郭某、樂某由于工作原因無法實施旅游計劃,遂告知A旅游公司要求轉讓權益,遭到拒絕,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權益承購合同書》,由A旅游公司返還7800元的承購費用。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權益承購合同書》的性質應界定為委托合同,郭某、樂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遂判決解除《權益承購合同書》,A旅游公司返還郭某、樂某承購款7800元。

  信用卡被冒用特約商戶未盡審查義務應擔責。2010年1月5日,溫某錢包被竊,內有身份證、駕駛證及上海銀行信用卡等物。該卡在當天三次于A公司的POS終端上被刷卡總計42091元,簽購單簽名欄處均留有“聞某”字樣的簽名。溫某以A公司作為銀行特約商戶未盡審查義務導致信用卡被盜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42091元。法院審理后認為,A公司作為受理銀聯卡的特約商戶負有在刷卡消費時審核簽購單上的現場簽名與信用卡背面預留簽名是否一致的特定義務,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遂判決A公司賠償溫某財產損失21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