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昨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13年消費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這十大案例是:出售過期商品超市賠一罰十;消費欺詐超市雙倍賠償;玩具車自燃銷售商難辭其咎;銷售假茅臺經營者舉證不能要擔責;假魚藥坑農害農消費者訴訟討說法;老人購物摔傷超市擔責賠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輔助服務者共擔責;未足額交納保費旅行社有責要賠償;分時度假糾紛多旅游者享有合同解除權;信用卡被冒用特約商戶未盡審查義務應擔責。

  這里,公布其中的兩個案例:

  繳到旅行社保金被截留  無處理賠醫藥費由誰承擔

  2011年10月,陳某母女二人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陳某母女參加由該旅行社組織的桂林陽朔四日游。在陳某交納的旅游費用中,包括2元/人/天的人身意外險保險費。然而旅行社提交的《保險承保確認書》卻載明,每人保費4天共2.8元。2011年10月31日,陳某在銀子巖出口下階梯時不慎跌倒,經醫院診斷確認為骨折。陳某先后在醫院門診治療,花去醫療費用1861.58元,事后僅得到理賠款1592.52元,尚有醫療費269.06元及誤工費未能獲賠。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賠償各項損失合計8309.06元。

  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沒有證據證明已為陳某投保了足額人身意外險保險額,也沒有證據證明曾經向陳某開示過旅游安全人身意外險的保險項目和保額。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陳某醫療費269.06元、誤工費3000元。

  銷售假茅臺卻不承認  店主無法舉證被判退款賠償

  2012年1月5日上午,陳某至吳某的超市購買了13瓶茅臺酒,支付價款16354元。陳某飲用后認為是假酒,隨后向工商局投訴,并將酒提供給工商局檢驗(其中1瓶已開瓶)。工商局接到陳某舉報后,到吳某超市內提取到1瓶作為樣品的茅臺酒,連同陳某提供的13瓶茅臺酒,均送至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結論為該14瓶茅臺酒均系假冒產品。

  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退還16354元并雙倍賠償。訴訟過程中,陳某提供了加蓋吳某超市印章的收據一份,證明13瓶茅臺酒系從吳某超市購買。吳某否認開具過收據,并否認陳某送檢的茅臺酒是從其超市購買,但表示無法提供其超市出售的茅臺酒的進貨資料。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出售茅臺酒的進貨渠道,且工商局從其超市內提取的茅臺酒樣品經鑒定亦屬于假冒產品,故可以認定吳某出售的茅臺酒確系假冒產品。法院依法判決吳某退還陳某貨款16354元,并增加賠償損失163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