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公安廳正式出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試行)》(下稱江蘇省《實施辦法》),在該省正式確立了審前調查制度,明確法院在少年刑事案件開庭審判前,應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對未成年被告人危害社會行為的背景因素進行調查分析,被委托機構應對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險性、是否可以適用非監禁刑罰措施出具評價意見。

 

一、審前調查存在的問題

 

1、社會調查的委托存在阻力。由于重新犯罪率是社區矯正工作的考核重點,且對外來人員的社區矯正管理工作確實存在一定難度,為在考核中取得較好成績,同時緩解社區矯正工作力量配備不足的矛盾,部分司法所對法院就外來未成年被告人的委托調查持抵觸情緒,有的在未經調查的情況下,即以無法查實被調查人在其轄區居住時間為由,拒絕接受法院的委托調查;有的以外來人員無固定工作和固定住處、難以管理為由,在復函中拒絕接收這些外來人員為社區矯正對象。

 

2、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有待規范。從該院收到的社會調查報告來看,根據江蘇省《審前調查表》規范制作的不足半數。大多數調查報告只有一、二頁紙,內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概況、調查單位對被告人的主觀判斷意見,而缺少了調查報告本應包含的“調查筆錄”部分。這種結論性意見是否建立在走訪與被告人生活、學習、工作相關人員的基礎之上不得而知,這些未能收錄原始談話筆錄的調查報告既不能全面展示調查過程,也不能反映調查人員得出結論意見的依據所在,更妨礙了審判人員根據原始調查筆錄進行再審查、思維和判斷。此外,很多鄉鎮(街道)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在出具綜合評價意見后直接復函給委托法院,社會調查報告缺少相關縣(市、區)司法局的審核意見,這樣的做法也違背了江蘇省《審前調查表》的制作要求。

 

3、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有待甄別。社會調查報告必須依靠調查者完成,而調查者的工作責任心、敬業精神以及其身份、處境、經驗、文化、思維等因素都會對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造成影響。審判實踐中,該院審判人員就發現過調查人員未經實地調查,僅憑想象作出與事實截然不同的評價意見的情況。也曾有調查人員考慮到街坊鄰居的情面關系,對被調查對象及其家庭背景的問題避重就輕,未向法院作全面客觀反映的情況。還有一些外省市司法所或村(居)委會對于離開原籍多年的未成年被告人,無視這些人員今后不可能回原籍接受監管的情況,一概向法院出具請求適用緩刑、愿意協助監管的復函,而法院一旦依據該意見適用緩刑,這些人員實際就將處于脫管狀態。此外,由于人口頻繁流動、人際交往淡化等因素,部分接受調查的人員對被告人的情況了解不夠,直接導致了一些調查報告對被告人品行的模糊評價。

 

二、推進審前調查工作的幾點建議

 

審前調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中具有特殊意義,它有利于促進刑罰效益的最優實現,是量刑科學化、合理化的具體體現。就我國而言,盡管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對審前調查制度有所涉及,但在立法中對這一制度的規定尚屬空白。實踐中,各地區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且部分地區尚未開展此項工作,這就直接影響了該制度積極價值和重要意義的體現。因此,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制度勢在必行,在立法層面規范審前調查工作至為關鍵。

 

1、明確社會調查主體。從目前國內實施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工作的調查主體來說,可謂是五花八門,“有政法委牽頭的、有公檢法聯合的,有團干部打頭的,有志愿者奉獻的,有檢察官單打的,有法官獨斗的,更有同區域檢法分別調查的”。

 

2、確立委托調查原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委托調查應明確屬地原則,如實際居住滿三個月,且已辦理暫住證的,即由該暫住地司法機關負責調查。對于在原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在新居住地居住不滿三個月的,應由原居住地司法機關負責調查。在明確屬地調查的同時,還應明確無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調查報告的責任追究條款。

 

3、優化調查人員素質。社會調查工作的圓滿完成必須依靠一支優秀的調查員隊伍。首先應當明確調查人員的工作職責以及社會調查工作的具體要求。在對調查員的選任方面,應當把握以下基本條件:擁有較強工作責任心且熱愛青少年教育工作;具備公正無私的品行操守;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文字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判斷能力。鑒于目前城市內基本由街道或社區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完成基礎調查工作、而這些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又參差不齊的情況,法院可與司法局共同就調查工作組織培訓學習,規范調查工作流程及調查報告制作,以糾正調查工作的形式化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