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出臺了新規定,該法第17條規定“收派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對于代收貨款快件,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快件,收件人可先驗收內件再簽收。驗收時,可對內件外觀和內件數量清點,但不能對內件試用或進行產品功能測試。”這一規定一經出臺便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隨著網絡消費業的發展,與之相適應的快遞業也逐漸活躍于人們的生活中,而與利益增加伴隨的風險也隨之正比增長,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矛盾糾紛。“先驗貨后簽收”便是在“先簽收后驗貨”盛存、消費糾紛多發的背景下產生的。

 

一、對“先驗貨后簽收”出臺法律原因的思考

 

1、法律主體具有特殊性,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逗贤ā返诹鶙l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而“先驗貨后簽收”即消費者在簽收貨物時,享有先行檢驗貨物是否完好、齊備的權利。快遞合同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雙方合同,而是法律主體涉及賣家、買家、運輸者的三方合同關系,任何一個環節的脫節都會導致合同的無法繼續履行。該合同涉及賣家和運輸者時是雙務合同,賣家需承擔保證交付貨物完好的義務,運輸者需負擔貨物完好運輸至買家的義務,而當該合同涉及運輸者和買家時,則為單務合同,運輸者需承擔保證商品完好運輸的義務,而消費者并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消費者具有檢驗貨物是否完好的權利。故而,三方主體的誠實信用對促使合同順利履行極為重要??爝f公司應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保證消費者的驗貨權。

 

2、合同法關于附隨義務的要求。《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對該運輸合同來說,運輸貨物為快遞公司的主要義務,但基于快遞合同的復雜性,快遞公司除應當運輸貨物外,還應當承擔一系列附隨義務,包括通知消費者貨物的運輸情況、送達情況,協助消費者收取貨物,審核貨物送達時是否完整的義務等,其中便包括協助消費者對貨物進行檢驗的義務。

 

3、運輸合同“點對點”的保證義務??爝f合同類似于運輸合同,《海商法》規定了海上運輸時承運人負有“點到點”的安全保證義務,即貨物從裝上船舷到卸下船舷這一期間,承運人應當保證貨物的完好??爝f合同作為運輸合同之一,也應保證貨物“點到點”的安全義務,即貨物從存放于快遞公司倉庫始至貨物被收件人簽收止,快遞公司需保證貨物的完好。而“先驗貨后簽收”正是消費者提貨時行使的驗貨權。

 

二、對新規的現實思考

 

1、外裝驗收不等于拆箱驗收。該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旒獍b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這一規定出臺后,公眾多理解為消費者可以拆箱驗收貨物是否完整,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讀。外裝驗收不等于拆箱驗收。在該項規定下,消費者僅享有檢查郵件外包裝是否完好的權利,并無權對商品本身在簽收前予以驗收。這一規定是有法律基礎的??爝f合同是三方合同,賣家負有保證貨物完整交付的義務,運輸者則僅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安全,貨物運輸途中常出現的如潮濕、摔扔、破損等因素,通常便可從外包裝上得到確認,而貨物真正存在瑕疵或缺陷如色差、質量、破損等問題則大多源自廠商的制作技術、賣家的過分夸大等因素,此類問題并不屬于快遞公司的保證范圍,故消費者僅可從外觀上檢查貨物是否完整。

 

2、法律責任設置空缺。該法規法律責任部分并未涉及關于快遞行業剝奪消費者驗收權時的處罰措施,這在一定程度上將導致實施不力。目前快遞行業通用的賠付原則是由發單方向消費者履行賠付責任。我國《郵政法》第33條規定,郵政企業對于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郵局只賠償直接損失,而間接損失不計在內。具體來說,郵政對超過其承諾時間的延誤郵件,實行退郵費的補償;對丟失了的郵件,按其投保價值來賠償??爝f企業通常會參照該標準實行賠償。但由于很多快遞公司收取的價格非常低,故丟失快件后的賠償額很少。目前通行的賠償標準是按郵資的兩三倍計算,并未將物品的價值考慮在內。這將直接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后得不到相同對價的賠償,遭受巨大損失。

 

三、對新規進一步完善的思考

 

快遞業在消費界的地位不亞于火車對春運的重要性,因此,規范快遞行業的發展、完善法律法規對其至關重要。

 

1、應明確快遞公司的責任期間。明晰責任期間是區分責任負擔的前提。根據《海商法》第46條的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據此,快遞公司作為買賣合同的承運人,也應當在一定的責任期間內保證貨物的完好,目前國內大部分快遞為陸路運輸,故快遞公司的責任期間應從貨物交付給快遞公司至快遞公司將貨物交付給收件人止。

 

2、應明確快遞公司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及例外規定。在承運人責任期間,貨物損壞,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應當除外。我國目前并沒有關于快遞行業(非郵政)的法律責任設置,而基于快遞行業和郵政行業在速度上的不同,參考郵政標準必然有所不妥。因此,我國應當就快遞行業賠付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海商法》第55條的規定,“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前款規定的貨物實際價值,賠償時應當減去因貨物滅失或者損壞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關費用。”快遞滅失也應當按照商品的實際價值予以賠付,貨物損壞則應當按照貨物修復價值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貨物實際價值。

 

3、規范保價程序,消費者可填寫保價金額以減少損失。新法規第16條規定“填寫快遞運單前,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保險服務。”筆者認為,對于貴重物品或是易碎物品,消費者可通過填寫快遞單上的保價金額,避免貨物毀滅或損失給自己造成的損失,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