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訴前財產保全期限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規定存在沖突,導致一旦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即無法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這要求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必須向法院起訴。

 

200911公安部發布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第五十三條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綜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到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期限為三十日,并且當事人一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則不予受理或終止復核。

 

 

這樣就會產生兩者適用期限上的沖突,導致事故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即無法對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因為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期限為三十日,超過了訴前財產保全十五日內起訴的期限,進而導致事故當事人陷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十五日內不起訴,則喪失財產保全權益,而一旦在十五日內起訴,則因為向法院起訴而導致復核程序不予受理或終止復核的怪圈,事故當事人往往迫于訴前財產保全十五日內起訴的期限而放棄申請對事故認定書的復核。

 

201311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十二條對此作出修改: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但此三十日的保全期限仍不能滿足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請復核的時限要求,因為從當事人提出申請到作出復核結論需要三十日,而交通事故發生至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亦需要一定的時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綜上,從交通事故發生到事故處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至少需要十日,新民事訴訟法將訴前財產保全期限由十五日變更為三十日,仍不能滿足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的時限要求。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提請復核是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手段,亦是行政部門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救濟渠道,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一項法定證據,有其自身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法定職能部門依據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除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外,應當作為人民法院認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基本事實、因果關系以及劃分當事人責任的基本依據;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是專業性較強的職業行為,尤其在事故雙方均有責任的情況下,對之責任的劃分由于法官的認知局限及缺乏權威的鑒定機構,通常難以推翻,法院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承擔往往是依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的事故責任來分配的。

 

如果由于事故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而導致無法對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這樣就會在實體上影響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引發事故當事人對最終民事裁判的不滿,出現纏訴、上訪等現象,進而影響司法權威及社會和諧。

 

對此沖突如何解決,筆者試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一、規范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通過行政強制措施暫扣肇事車輛,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后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保全車輛,這樣根據新民事訴訟法,訴前財產保全三十日內起訴的期限即可與事故處理部門三十日內作出復核結論的規定相銜接;

 

二、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將事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即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復核、終止復核的條款刪去,即民事起訴不影響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

 

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交通事故保全期限進行專門規定,保全期限可至復核結論作出之時;

 

四、在地市以上增設權威的交通事故責任鑒定機構,給予當事人司法救濟途徑:對進入司法程序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可以申請司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