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月王某因生意周轉向劉某借款6萬元,雙方約定王某于20096月前歸還,若逾期不還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計息。20105月,王某和劉某合伙經營浴室,20115月該浴室因經營不善停業,雙方經結算,劉某應向王某支付款項12萬元。20133月,王某要求劉某支付飯店結算后款項12萬元,劉某僅支付5萬元,并稱另7萬元和王某對其的借款及逾期利息予以沖抵,但王某認為其欠劉某的6萬元已過訴訟時效,不能進行抵消。后王某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支付合伙經營結算剩余的款項7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適用抵消?

 

第一種意見認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抵消,因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再受法律保護,若規定債權人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行使法定抵消權,無異于強迫對方履行自然之債,勢必會損害未過時效一方當事人的時效利益。

 

第二種意見認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行使法定抵消權。因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只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實體債權仍然存在,只要雙方互享到期債權,且種類、品質相同的,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法定抵消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抵消,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付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時,各得以其對他方的債權充抵對他方的債務,從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額度內相互消滅,由此產生的權利稱抵消權。在抵消中,主動抵消的一方稱為主動債權人,被抵消的一方稱為被動債權人。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由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抵消權的性質為形成權,一方行使抵消權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只需通知對方,通知達到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從該條規定中可以看出,債權債務進行抵消應符合以下條件:1、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2、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3、必須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4、雙方適用抵消的債務是能抵消的債務。

 

抵消權的功能有:1、抵消使得當事人本應履行的債務不再履行,節省了交易成本;2、有擔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清償能力下降的情況下,將自己對對方的債務與對方對自己的債務相抵消,這樣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

 

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防止社會所依賴的事實狀態被所謂“權利上的睡眠者”推翻,以維護市場交易和社會秩序的穩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的性質是自然債,自然債的本質屬性在于不能要求通過訴訟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過其他途徑實現。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只喪失勝訴權,但仍有受領權,即義務人自愿履行義務時,權利人仍有受領的權利。勝訴權并非債權的全部權能,債權的權能除了勝訴權外,還包括起訴權、受領權、抵消權等,其中抵消權和受領權、勝訴權并列,都是債權實現的方式。既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仍享有受領權,接受履行不是不當得利,則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同樣不喪失抵消權。抵消的性質為形成權,一方行使抵消權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只須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這樣實現債權,完全不違背自然債的法律屬性。其次,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的抵消的除外。”所稱的“債務”并無具體的語義限制,應理解為不論該“債務”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只要具備了該條款中規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

 

綜上,劉某和王某之間的債權債務均符合上述條件,雙方債權債務可適用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