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占有的角度來分析,占有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過合法手段如承租等占有所有權人的財物。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過非法手段(如盜竊)占有所有權人的財物。所有權人盜竊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的財物能否構成盜竊罪與他人占有所有權人財物性質有直接的關系。

 

如果所有權人盜竊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一般不能構成盜竊罪。此種行為在外國刑法理論中一般稱為阻卻違法性的自救行為,不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中雖然沒有關于自救行為的規定,但是根據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仍然可認定此種行為不能構成盜竊罪,因為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看,其盜竊行為不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是恢復自己的權利,主觀方面與盜竊罪構成不符。但是有一點是例外的,那就是如果所有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并不知道所要竊取的財物歸自己所有,而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竊取,那么即使竊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財物,仍然構成盜竊罪,這屬于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問題。

 

盜竊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一類的案子的性質該如何認定呢?例如下面案例該如何處理?

 

張某將自己所有的汽車租賃給李某使用,由于張某需急用該輛汽車,在租賃期間,張某趁李某不注意將該汽車開回家,李某誤以為被盜,故報警。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構成盜竊罪。這種觀點從保護合法占有的角度分析,所有權人的財物如被他人合法占有,財物已經處于合法占有人的監管之下,并承擔起了相應的保護義務,對該財物有一定的使用、收益的權利。此時財物相對于所有人應被視為他人財物,盡管所有權仍在所有權人這里。如果所有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此類財物,損害了合法占有人的占有權益,故應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不構成盜竊罪。從盜竊罪的主觀要件出發,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占有的是他人財物而非自己財物。張某將自己租賃給李某的汽車取回的行為雖然對李某的合法占有權益造成了侵害,但不足以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完全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的法律關系加以處理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

 

筆者認為,對于所有權人盜竊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要根據行為人盜竊的主觀目的來決定是否構成盜竊罪。一般在正常情況下,所有權人的財物如被他人合法占有,則此時財物相對于所有人應被視為他人財物,盡管所有權仍在所有權人這里。如果所有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此類財物,應構成盜竊罪。國外也有規定秘密取回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立法例,例如日本《刑法》第242條規定: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占有或者由于公務機關的命令由他人看管的……,視為他人的財物。但國外的類似立法并沒有將秘密取回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財物的行為一律規定為盜竊罪。這與我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不矛盾的。例如:被告人馬某將其價值4000元的三輪摩托車借給同村的張某使用。張某使用后將三輪摩托車鎖在自家門前,當晚12時許,被告人馬某用備用鑰匙打開車鎖,將車騎走。次日,張某把丟車的情況告訴馬某,馬某隱瞞了真實情況,并表示愿意原價賠償。后馬某將該車賣與他人得款3500元,并接受張某賠償款4000元。本案被告人的財物在被他人合法占有之下,就應被視為他人財物,被告人主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了被視為他人財物的三輪車,理應認定構成盜竊罪。在本人控制下的本人財物當然不能成為盜竊對象,但在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財物則可以成為盜竊對象。因為無論基于何種原因本人財物處在他人控制下,他人就產生了對該財物的保管責任,在保管期間財物丟損,屬于保管不當,應當負賠償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他人雖然不是財物所有人,卻是財物的占有人。因而,如果財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竊取手段盜竊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然后又進行索賠,實際上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符合盜竊罪的本質特征,應以盜竊罪論處。但是如果行為人盜竊自己所有財物并非是為了非法占有,而是因為行為人對于自己所有的財物無法通過正常的途徑實現權利,才采用了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回自己的財物,因這種盜竊行為人主觀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能構成盜竊罪。例如,甲將其摩托車借給乙使用,后乙以各種借口推托遲遲不將摩托車返還給甲,后甲于某晚趁乙家中無人之機,將摩托車盜走,事后甲承認自己的行為,并愿意去公了。甲不具有非法占有乙財物的主觀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因此,本案中,要看張某有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如果,張某只是暫時開回家使用,并且在李某告知該車輛被盜后積極向李某說明真實情況,張某就不構成盜竊罪。但是,如果張某在李某告知其車輛被盜的情況下,裝聾作啞不如實說明情況,并主張李某償還其相當于該汽車價值的損失,我們就可以視為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張某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