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朋友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了一個集贊送壽司的活動,就是通過把活動分享到朋友圈,搜集其他朋友的贊,,當集齊一定數量的贊以后,就可以贈送禮品。該活動的內容是集20贊,可得帶N多壽司金街門店免費領取雙拼套餐一份,蠻38贊即送壽司套餐一份,滿48贊即送全家福壽司一份,滿58贊即可任選壽司兩份,集齊就送,不抽獎。活動時間是2014321422,領取地點是金街58號。

 

可是當我朋友集齊贊以后,去領壽司的時候,店家卻說,由于名額有限,活動已經結束。我們就在想我們的權益該如何維護,我們能否要求得到商家履行呢?

 

我覺得這是商家應當履行義務,贈與禮品,從以下幾點分析:

 

首先,商家的廣告是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及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要約與要約邀請區別在于,要約是只要行為人作出規定的行為,及可使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是發出邀請的人希望行為人向其發出要約,其作出規定的行為,從而使合同成立。本案中,只要顧客集滿商家要求的點贊數,拿去兌換,合同即可成立,因此該案中商家發出的是要約,且是向不特定的主體發出的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其次,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但是都是有條件的。《合同法》十七條規定:“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本案中,當顧客轉發微信時,就應當視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就不得撤回。《合同法》十九條規定:“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本案中,一方面要約人對承諾期限作出了規定,即20143212014422,也就是說受要約人只要在這期間內作出承諾,合同都應當成立。另一方面,受要約人為履行合同作出了準備工作,即為了使合同成立請朋友點贊,因此該要約是不得撤銷的。

 

再次,承諾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本案中,根據要約的要求,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應當通過行為的方式,即轉發到自己的朋友圈,并且集齊20個贊。另外,根據交易習慣,本案中的承諾也應當是以行為的方式作出的。當受要約人拿著集齊的贊去受要約人處領取禮品的時候,也就意味著承諾到達要約人處,也就是說合同成立。

 

最后,該合同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我國,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也就是當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成立。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但是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之前有任意撤銷權,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本案中,商家在顧客完成附隨義務后,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商家的贈與應當是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應當是不可撤銷的。此外,若商家撤銷該贈與,則有權利濫用的嫌疑。權利濫用主要的判斷標準應當是對權利的行使自己所得的利益極少,而使他人及社會所受損失甚大。本案中,商家撤銷贈與雖然可以減少商品贈與的數量,但是受傷害的是公眾的信賴。

 

所以,綜上所述,商家的贈與行為是不可撤銷的,顧客有權利要求商家履行義務,給付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