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的今天,民間資金的流動也愈發頻繁,民間私人間的借貸現象普遍存在。而隨著借貸事實產生的是借據。在實踐當中,許多當事人由于缺乏對借條與欠條必要的認識或是出于習慣在書寫借據時沒有正確區分借條和欠條,導致在訴訟中出現了諸多問題,當事人甚至是一部分法官都容易混淆借條與欠條,因此對兩者的厘清是十分必要的。

 

一、在法律上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

 

第一,兩者的含義不同。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它因特定的借貸事實而產生,是由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而引起的,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它是當事人之間對某種合同關系進行清算時產生的,反映出來的一般是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

 

第二,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產生原因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借貸關系。而欠條的產生原因則有多種,凡是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如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等等。 

 

第三,兩者在法律證明力上不同。一般來說借條的證明力是大于欠條的。在訴訟中,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說明借款發生的事實經過即可,合法的債權收到法律保護。而欠條往往是接收人收到現金或者物品后向對方出具的一種書面憑證,能夠證明接收人接受了對方的錢或物,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這時的欠條并不能夠當然的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起訴的,除了需向法院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之外,如果具欠人提出抗辯,則持欠條一方還需繼續向法院進一步舉證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由此可見,債權人持借條和持欠條向法院起訴時其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也是不一樣的。  

 

第四,兩者在訴訟時效上不同。借條和欠條如果約定了還款日期則兩者的訴訟時效沒有區別,都是從其單據注明的還款日期開始兩年。如果借據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么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時間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自己權利之日起中斷,但是債權人如果從借款之日起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債權人將喪失勝訴權。而對于欠條來說,債權人雖然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也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兩年。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將喪失勝訴權。  

 

二、當事人雙方在借貸過程中出具欠條、借條的注意事項: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出具欠條或借條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內容要相對完善。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并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

 

2、用語要準確。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手里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么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確認。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注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別注意:同音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