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委托鑒定機構的意見

  (2014年2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討論通過)

  為全面提升全省法院委托鑒定工作的規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進一步落實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全省各級法院在訴訟活動中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司法鑒定的,應當公開選擇確定鑒定機構。

  第二條  省法院建立全省法院統一使用的委托鑒定機構電子信息平臺。全省各級法院需要委托鑒定機構的,應當從信息平臺中產生。

  全省各級法院不再編制委托鑒定機構名冊。

  第三條 《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所列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機構,或符合相關行業資質等級標準的其他鑒定機構,可以自愿進入委托鑒定機構電子信息平臺。

  人民法院不得對鑒定機構進入電子信息平臺設置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定以外的附加條件。

  第四條  委托鑒定機構電子信息平臺中的機構信息,屬于江蘇省《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所列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機構的,由省司法廳經江蘇法院網統一向省法院提供;其他類別的鑒定機構,通過江蘇法院網自行填報,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各類鑒定機構在確認進入委托鑒定機構電子信息平臺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規范廉潔執業承諾書》。江蘇省外的鑒定機構向省法院提交,江蘇省內的鑒定機構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交。

  第五條  對委托鑒定機構電子信息平臺實行動態管理,隨時將符合條件的機構列入,并通過江蘇法院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等媒體公開發布。

  第六條  全省各級法院選擇確定鑒定機構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在電子信息平臺內,對鑒定機構或隨機選擇的范圍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法院應當準許;協商不一致的,在列入當地中級法院電子信息平臺相應類別的全部機構中隨機確定,但法醫臨床類初次鑒定原則上應當就近確定鑒定機構。

  各級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設置委托鑒定機構的條件和范圍,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鑒定機構。

  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選擇確定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不在電子信息平臺中鑒定機構業務范圍內的鑒定類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鑒定機構或選擇范圍后隨機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在雙方提供的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范圍內隨機確定。

  第八條  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具有下列情形的,暫停委托一年: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委托;

  (二)應當自行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違反規定亂收費或者拒不退還應退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鑒定工作的;

  (五)鑒定程序違反規定,造成鑒定重大遺漏的;

  (六)技術標準引用錯誤,造成鑒定結果明顯偏差的;

  (七)超范圍執業或相關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九)機構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辦理的;

  (十)存在其他類似情形的。

  第九條  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鑒定結果,損害當事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停止委托且不再接受進入電子信息平臺:

  (一)弄虛作假騙取鑒定人或鑒定機構資質的;

  (二)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得鑒定業務的;

  (三)鑒定過程弄虛作假,故意出具不實或有誤導性分析意見的;

  (四)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的;

  (五)遺失委托人或當事人業務資料的;

  (六)鑒定人員接受當事人財物或其他消費的;

  (七)兩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八)被暫停委托鑒定一年后重新報名進入電子信息平臺,再次發生第八條所列情形的;

  (九)存在類似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省法院負責委托鑒定機構電子信息平臺的建立、省外機構信息變更,暫停委托或停止委托以及中級法院上報事項處理等工作。中級法院負責電子信息平臺本行政區域內機構信息變更、暫停委托或停止委托事項的處理及上報備案工作。

  第十一條 省法院、中級法院認為鑒定機構具有暫停委托或停止委托情形的,應當及時暫停或停止委托,通知相應機構和法院。中級法院決定暫停或停止委托鑒定機構的,應報省法院備案,省法院應及時將該機構列入暫停委托或停止委托類機構的名單。

  對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鑒定機構,在做出暫停委托或停止委托決定前,應當聽取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意見,并在做出決定后告知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中級法院與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意見不一致的,由省法院和省司法廳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省法院、中級法院在做出暫停或停止委托鑒定機構的決定后,應及時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對鑒定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可以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第十三條  基層法院認為鑒定機構具有本意見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相關材料上報中級法院。中級法院接到報告后,應及時核實情況,做出處理;屬于省法院處理范圍的,應上報省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  被暫停委托的鑒定機構暫停期限屆滿后申請恢復向其委托的,應向注冊地中級法院提出。中級法院審查后認為其具備恢復委托條件的,應當及時做出恢復委托的決定,并告知相關機構。

  第十五條  本意見實施前,被全省各級法院從入選機構中除名的機構和由被除名的機構直接演變、更名的機構以及被除名機構直接責任人成立、控股的機構,在報名進入電子信息平臺時未滿三年的,應當不予接收。

  第十六條  本意見所指的鑒定機構包括從事法醫、物證、聲像資料、會計審計、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資產評估、舊機動車輛評估、保險公估、礦業權評估、工程造價、價格鑒證、知識產權技術、質量鑒定、環保、測繪等業務的機構。

  第十七條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不在網上拍賣的涉訴財產,需要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的,在當地拍賣機構中隨機確定。

  第十八條  本意見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