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政府對集體土地的征收也日益頻繁。而土地征收涉及農民的切實利益,處理不當很容易引起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和諧發展?!段餀喾ā钒淹恋爻邪洜I權確定為一種用益物權,其實質是農民所擁有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而由于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成為普遍現象,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征收條件,完善補償制度,以有效保護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

 

一、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從制度層面確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保護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獨立用益物權的必然結果?!段餀喾ā穼⑼恋爻邪洜I權明確為一項用益物權,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無權屬性。該權能具有排他屬性和支配性,即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與此同時,其用益物權屬性的確立,也使得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兩個相互獨立的無權同時存在于同一土地上。也就是說,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其所征收的不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還有農民個體所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獨立補償也成為《物權法》中的應有之意。

 

其次,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保護也是利益平衡的需要和必然。土地征收制度其本質上包含了國家公權和個人土地私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在我國現行的關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條文匯中,多重視對國家公權的保護,多強調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無形中易影響到對個體權利的保護。而這種不平衡,在征收過程中,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故明確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保護應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應予以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的重要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指轉讓方即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在其承包有效期內依法將承包地上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入流轉后,其原權利人即喪失或部分喪失該物權,相應的受讓方獲得該項權利。如果因為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國家,而使得原權利人喪失此項權利,且得不得有效補償,則違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

 

二、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缺失的原因分析

 

根據我國相應土地制度的規定,集體所有性質的土地不能直接在市場上流通或流轉,其流轉的方式必須通過土地正受到方式改變所有權的性質,然后再由國家通過土地出讓來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現行法律的不完善是導致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侵害的重要原因。

 

一是補償主體的不明確。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往往主要考慮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而多忽略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擁有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但是當前法律關于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的規定并不明確,也不統一。二是補償的對象和標準不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并沒有獨立出來,而是分散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等各部分中。另外,雖然《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的補充標準及補償范圍是以20世紀50年代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為基礎的,雖然之后進行了修改也提高了補償的標準,仍然以土地的原因用途為根據來補償,忽視了土地被征收后的增值利益。三是土地征收司法救濟途徑缺失,根據我國現有規定,對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再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或者由批準征用的人民政府裁決。可以看出,對補償標準的爭議不能求助于司法途徑。

 

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制度的完善

 

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得受償主體地位,因此,為了有效的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加快立法的進程,以盡快的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機制,明確其受償主體地位。同時進一步明確補償原則和補償范圍。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征收補償原則應立足于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行補償,即除了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進行補償外,還應該同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直接的補償,以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受償的主體地位。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費應該單獨計算,直接補償,而不能由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再由集體經濟組織轉交或者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對土地補償爭議直接提起訴訟或者裁決。

 

同時要進一步明確界定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實現補償標準的市場化。目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過于狹窄,補償標準過低,不利于失地農民權益的保護。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補償的范圍僅限于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既沒考慮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價格上漲的因素,又未考慮人民群眾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因素。對于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規定的這一不足,筆者認為,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應以所征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科學合理的確定征收范圍和補償標準。在此過程中應允許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征地補償標準的確定,條件允許時可以用聽證會的形式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到征地的程序性事項,使集體經濟組織在這個過程中享有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