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鏡的原理最早見于墨子,墨子說“君子不鏡于水而鏡于人。鏡于水,見面之容;鏡于人,則知吉與兇。”就是說用水作鏡,只能見其容貌的美與丑,而以人為鏡,才能察其心靈的善與惡。在近一千年后,唐朝的唐太宗李世民把魏征比作是一面鏡子。他在魏征去世后痛心地說:魏征一死我失去了一面鏡子。他提到“以銅為鑒,可以正衣冠,以人為鑒,可以知得失,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歷史上最善于照鏡子的,我想得首推《戰國策》中的鄒忌,他通過自我照鏡子來反思妻子、小妾以及門客的奉承,并以此向齊王巧妙勸諫,使得齊王廣開言路,成功改良政治,齊國迅速強大。

 

而在當代,我們的總書記對廣大黨員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照鏡子,正衣冠……這是因為,在蕓蕓眾生中,偉人和圣人是少之又少,大多世人皆為凡人,難免有一些雜念,特別在當前的市場經濟下,金錢的重要性日益顯現,面對這個消費的社會,要拒絕誘惑當然不是那么容易,面對紛繁復雜的人群和世界,其誘惑力是可想而知,我們必須時時刻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清正廉潔,拋棄僥幸心理,常懷反省之心。憑心而論,現代社會,人情世故免不了,吃穿住行樣樣都要消費。而為養家糊口多掙錢,投資理財,提高物質和生活條件都是無可厚非的。

 

我們法官和大家一樣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由于特殊的工作職能,使法官面臨的誘惑更多,有些法官對社會上的丑惡現象痛恨有加,但真正面對物質利益誘惑時,又義無反顧心甘情愿地成了俘虜。因此,杜絕不良愛好,珍惜法官名節,顯得尤為重要。法官是一門有著特殊要求的職業,除了必要的業務知識,還要具備一定的道德水準,只有這樣,才能扮演好自己的政治角色,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頒發了《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作為全體法官提升職業道德的基本規范。師有師德,為人師表;醫有醫德,救死扶傷。法官有“法官之德”。在培養道德修養潛移默化的過程中,法官應該經常把《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當作一面鏡子,時常照一照,反省一下自己,“不以惡小而為之,不以善小而不為”。要敢于用法官職業道德這面鏡子,經常照照自己是否具備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的形象,照照自己有無不符合職業道德標準的一面,照出自己的“丑陋”并敢于割除,這樣,才能做一名真正的、合格的法官。法官的職業,要求法官必須執法公正,這是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而法官的忠誠、奉公、無私、剛正、廉潔、律己等高尚品質,都是圍繞核心內容而應有的外在表現。人民法官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光榮而又崇高的職業,不僅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深厚扎實的法律素養,而且必須嚴格遵守法官職業道德。

 

但是,照鏡子,是一門藝術,也是一種思想境界。俗話說“丑人怕照鏡子”但越怕就越危險。古代有個蔡桓公,是一位最不會照鏡子的人。他身上有隱疾,但卻總認為“寡人無疾”。他的疾,當還沒有明顯發作之時,便被神醫扁鵲“照”出來了,可惜這位蔡恒公自己不愿照鏡子,又拒絕別人給他照鏡子,當他醒悟過來時,已經病入骨髓,無法醫治了。可見照鏡子,首先自己要主動,其次要接受別人的忠告,才會有效。我想我們要能善用三面鏡子對進行自我對照檢查,自我學習,自我提高。這就是望遠鏡、廣角鏡和后視鏡。望遠鏡可以幫助我們看得遠,想得深,把時間拉得長遠來看事情,不會因為眼前一時利益而誤導判斷;廣角鏡可以讓我們看問題、看事物看得比較寬,要有多元化的思維能力;而后視鏡能幫助我們更多地看到事情背后的東西。

 

我個人認為,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官,應當向歷史上的鄒忌學習,時刻保持頭腦清醒非常必要,每天對自己的言行進行必要的對照反思,也就是必須每天要照鏡子,且要善于照鏡子,然后形成習慣,只有這樣,法官應有的職業道德必會自然顯現,外在的規范才可能內化為一個人的自然品質。因此,如果能做到每日“三省”,那么養成高尚的職業道德就不會成為太難的事情。

 

一是法官應省“言”。就是每天照照鏡子,反省一下自己的言語是否得當,是否說了不該說的話,說的話是否符合法官身份。法官是正義的化身,承擔著案件的裁判大權,因此法官的每一句話在老百姓的眼里會被等同于對案件的觀點看待。因此,在辦案過程中,不該說的絕不能亂說,比如審判秘密;但該說的也不能不說,比如調解案件就是一個說的過程。說,有一定學問,首先法官應當熟知法律,不能曲解法律,要正確的進行法律釋明;其次就是法官應當使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語言去詮釋法律。我們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法官,不一定要使用深奧的法言法語,在接待當事人的過程中言語要和善,要通俗易懂,要對原則的法律規定作出通俗易懂的釋明說理。另外,不該問的不能問,由于審判工作具有一定保密性,不能提前泄露處理結論和合議庭成員觀點,對他人所辦案件不能隨意打聽并向外人泄露。

 

二是法官應省“行”和“形”,就是每天照照鏡子,反省一下自己的行為是否得體,有否有違法官的職業道德,是否有損法官的形象。法官的一舉一動在很大程度上都會影響當事人對法官的看法:能否公正的審判。八小時以內,我們應當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的舉止,維護法官尊嚴和形象。八小時以外,我們也不能忘記自己的法官身份。因為,在公眾眼里,不管你是八小時以內以外,你都是一名法官。他們不會以是否在工作時間用不同的標準來衡量、定位法官的形象。這要求法官必須全天候注意本人形象,注重法官是公正的化身的這一要求。法官的社會形象好不好將直接影響人們對法官執法品行的看法,從而直接影響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的公信力。因此,在八小時以外,不該交往的人堅決不能交往,不該去的地方堅決不能去,從而維護法官的尊嚴。這就是做法官必須付出的代價。

 

三是法官應省“思”。就是每天照照鏡子,反思一下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有沒有出現偏差。人的行為決定于思想,而思想的變異將導致行動的出軌。我國目前正處于市場經濟的轉型期,社會上各種現象,各種思潮不斷出現,法官應當具有一定的辯別力,要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與先進的法治理念,唯有如此,法官才能站穩腳跟,堅定信念。對社會上的不良現象,才能善于從正面的、能推動中國法治進步的角度思考并解決面臨的任何問題,而不會胡攀亂比。才能樹立職業的神圣感,努力消除各種不當的欲念,不斷加強學習,用先進的法治理念充實自己的頭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