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開審判的司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提及公開審判,人們想到的往往是庭審過程對社會或群眾的公開,而對審判對當事人的公開卻關注不多。面對社會大眾,我國民事審判已經能夠做到公開透明,媒體可以采訪,公眾可以旁聽,但是面對當事人,單單在庭審中出席并不代表當事人就充分的參與了整個審判過程。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世界文化的交流,我國公民權利意識覺醒,維權觀念日益加強,甚至有人因為一元錢的標的也要求法院明辨是非,評判事理,一個有秩序、公開透明的庭審顯得越來越重要,一份注重說理,令人信服的判決書所帶來的社會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對法院來說,怎么做到司法為民,以人為本,怎么通過訴訟程序實現對公民權益的最大保護,怎么使正義得以伸張,糾紛得以解決,民憤得以平息,成了一個有效率的庭審所追求的目標?,F在重申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重要性,就是要站在當事人充分參與庭審,表達訴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角度,來探討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些制度構建和完善。

 

關鍵詞:對當事人公開,法官心證公開,少數人意見公開

 

一、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內涵

 

我國學者把公開審判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公開審判和實質意義上的公開審判, “實質意義上的公開表現為庭審過程公開(包括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公開)、判決公開(包括判決的理由公開、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公開、判決的結果公開);形式意義上的公開表現為案件的審判對事人公開,對群眾公開,對社會公開”,對當事人公開主要強調整個庭審過程中,當事人有到場權,閱卷權等。還有學者認為公開審判包括對社會公開和對當事人公開,“對社會的公開包括:審判程序的公開和判決結果的公開。”而“對當事人的公開包括: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審理的進程計劃和日期安排、訴訟權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訴訟理由和證據資料、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裁判的根據、裁判的內容等。” 學者們的分歧點主要在于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范圍和內容上面,認為審判對當事人公開僅貫穿于法庭的審理過程,而不包括庭審前后的階段;審判對當事人公開只要公開案卷資料,而不包括公開法官心證乃至合議庭的不同意見等。

 

本文認為,為保障當事人充分表達訴求,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和參與權,我們在制度設計或審判實踐中,就不能僅限于庭審過程對當事人的公開,或只要雙方在審判時都在場、能查閱訴訟資料即可,還要求法院應該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明確的時候加以提醒,讓當事人及時更正;在當事人提交證據有疑惑時,告知當事人如何提交;在證據質證結束之后,證據仍不充分的,法官應及時公開心證,公開自己的法律觀點,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證被公告送達的當事人的到場權等。在理論構建上,這就要求擴大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內涵。本文認為,所謂審判對當事人公開即民事案件一旦立案,從開庭準備階段到整個庭審過程乃至判決書宣告的實質階段都須向當事人公開。

 

二、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理論基礎

 

公開審判的法律依據已毋庸置言,各國憲法或者訴訟法,乃至一些國際文件都明確了其重要性,可以說公開審判制度在保障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上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在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理論基礎方面,人的程序主體性理論是最為基礎的、最根本的方面,要求在訴訟中尊重人、考慮人,把人作為訴訟的主體而非客體。聽審請求權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要求我們在對人的權利做出處分的時候要體現人的參與性。而裁判的正當性理論則要求法官在做出裁判時要充分聽取人的意見。

 

(一)人的程序主體性理論

 

從人的基本屬性的角度來講,人具有自然性、社會性、意識性, 當人無生命和安全之憂慮后,社會趨于文明,人的社會性和意識性開始影響法律的意志,并反映在法律規則中,人就成為法律中要尊重和考慮的主體性因素,人不再是手段,而是最終的目的,法律的內容必須一切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

 

當人們意識到人才是社會和法律的主體之時,人的主體性意識也隨之覺醒,并成為現代民主政治和經濟的基礎。無論是社會契約論,還是人民主權論都是以人的主體性為前提,來設計國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反映在訴訟制度上意味著,我們在給予一方當事人以獨立的程序主體地位和各種訴訟權利的同時,必須給予另一方當事人以同樣的尊重和肯定,此即為人的程序主體性理論。

 

人的程序主體地位要求在訴訟中要肯定人的自我價值并尊重他人,這意味著當渺小的個人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的時候,國家要肯定個人的獨立人格,不得無視當事人的價值和尊嚴,雙方當事人應該是平等的對抗,國家不得有所偏私。也意味著國家要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擁有平等對抗的武器,這就是訴訟權利,法院是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的。審判對當事人公開旨在通過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各種保障,來強化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意識,促進當事人成為有獨立人格和尊嚴的程序主體。

 

(二)公正審判請求權理論

 

在我國,由于重實體輕程序的歷史傳統,并沒有把這一權利規定為憲法上的一項基本人權,憲法理念的缺失,使得立法上,并不注重對公民這一基本權利的保護和確認,在司法實踐中,侵犯公民訴訟權利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如封建社會的秘密審判、現代社會的適用某些作為法律依據的內部指示及法官心證不對當事人公開等等。

 

裁判請求權包括以下內容:訴諸司法的權利和公正審判請求權。其中公正審判請求權包括程序公正請求權和結果公正請求權兩方面的內容。而程序公正請求權又包括:司法中立請求權、平等審理請求權、程序參與請求權和程序公開請求權。程序參與請求權就要求法院要盡可能的在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聽取雙方陳述,做到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公開及法官心證公開。當事人有權就自己的主張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辯論,法院必須給予充分的保障,并在聽取雙方意見的同時,盡可能的做出公正的判決。程序公開請求權主要是要求訴訟過程首先對當事人公開的同時,也要對社會公開。結果公正請求權要求法院做出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和所認定的事實必須向當事人公開,案卷筆錄等可以被查閱,裁判的做出也必須保障當事人的諸如回避、參與的權利等。

 

(三)裁判的正當性理論

 

裁判的做出是適用法律和論證說理的過程。一個裁判若要具備形式上的正當性,須滿足以下幾個要求:“適用法律的正當性;適用法律的統一性;適用法律的程序性。” 這說明裁判的做出過程要求法官在當事人的參與下,嚴格以法律規則為界限,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通過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在這一過程中法官只是將法律適用于各種案件事實的操作者,也只有法官才是權威的法律代言人,同時做出的裁判也就成了毋庸置疑的權威。

 

司法裁判的權威歸根結底源于法律的權威性。法律曾被稱為是“主權者的命令”,同時法律也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最低的社會行為規范,這種普適性來源于社會的需要,有什么樣的社會就會有什么樣的行為規范與之相對應。但是社會是發展變化的,隨著民主法治的深入人心,法律不再僅僅是主權者的意志,法律表現出的滯后性,甚至會讓人們質疑這種權威,人們還可以對法律進行批評辯論,法律被看作是理性對話的產物,這要求法官在做出判決時要特別注重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意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保障當事人參與得出判決結果的過程,注重聽取合議庭法官的少數人意見,注重書寫判決書時的理由展示和邏輯論證。這也正是審判對當事人公開中判決對當事人公開所要求的。

 

二、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內容

 

(一)  審前準備階段信息公開

 

從立案到法庭開庭審理這一階段稱為審前準備階段,即為庭審的順利進行而做準備的程序階段。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至119條的規定,審理前得準備階段主要是做以下幾項工作: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限期提出答辯狀;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審核訴訟資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追加當事人;交換證據等等。

 

(二)  庭審對當事人公開

 

開庭審理是案件審判的中心環節,為保證審理的公正,必須做到一切是非、糾紛都在法庭上明晰。在這一環節中,法官和訴訟參與人共同參加到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諸如申請回避、法庭辯論、申請重新鑒定等都得到充分行使。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合議庭評議階段,這三個階段同時也是舉證、質證、認證的過程,這三個過程對當事人公開則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公開的、充分的攻擊和防御,法官則必須認證聽取,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首先,要保障當事人到場權。對于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應訴通知書的當事人,法庭要慎用公告送達,必須要用公告送達的,也要審慎的選擇公告方式,以免侵犯當事人的到場權。其次,舉證公開。要求所有證據都要在法庭上公示,確保不會發生“證據突襲”的現象。再次,質證公開。按照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對書證、物證和證人證言、鑒定筆錄等必須允許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和質疑。尤其對不能出庭作證的證人,在現在科技允許的情況下,甚至可以采用視頻、音頻等遠程質證的方式,保障當事人可以聽取證人的陳述,并提出詢問。最后,認證公開。法官盡量的做到當庭認證,讓雙方當事人知道認證的程序、理由和結果。

 

(三)  庭審過程中的法官心證公開

 

法官心證公開的對象是當事人,公開的內容主要是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法律見解,如法官應該將自己對案件事實的確信情況告知當事人,以免發生裁判突襲;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是對所訴案件的行為性質認識出現偏差時,予以糾正等。法官心證的公開應貫穿于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辯論終結的全過程,當事人對法官的心證也可以發表意見,這讓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到了判決的形成過程中,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或聽審請求權的尊重。

 

(四)  庭審案卷資料對當事人公開

 

庭審中涉及的“訴訟資料包括民事訴訟規范、案件卷宗及裁判文書等。民事訴訟規范包括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還包括最高法院的各種批復、意見、指示、通知、經驗總結、慣例(有學者稱之為‘隱形法’)。” 這些訴訟資料中,像民事訴訟法規范、庭審筆錄、裁判文書等一般當事人是可以看到的,關鍵是一些諸如批復、意見等須向當事人公開,因為很可能是這些只有法院內部才可以看到的資料影響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案件審理終結后,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所涉及的訴訟資料的正卷是向當事人公開的。另外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的第25條:“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活動、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和裁判結果的重要載體。裁判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裁判文書樣式要求,包含裁判文書的必備要素,并按照繁簡得當、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過程、事實、理由和裁判依據。”如果裁判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這些批復、意見等資料的話,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則必須寫入判決書。如果是不適宜在判決書中寫明而歸入副卷,也應當允許當事人查閱副卷中作為裁判依據的資料。

 

(五)  判決對當事人公開

 

首先,作出判決的審判人員對當事人公開。審判人員一般包括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委會成員和合議庭審判人員。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之第九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審判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這里應當回避的成員中也包括審委會委員,審委會成員不參加案件的聽審,只是通過合議庭成員的匯報就對案件做出了裁判,有違司法公正,這一司法解釋進一步彌補了審委會制度的缺陷。

 

其次,判決的理由和適用法律公開。民事裁判是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形式和結果,一旦作出,便意味著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意味著糾紛得以解決且解決的方案具有了暫時的約束力和確定力,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一般來說一個判決書包括以下內容:爭議事實、訴訟請求和理由;法院認定的事實、判決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否合情合理,也體現在判決書的說理上面,法官注重用生活經驗和邏輯論證的方式表述判決,本身就是表述正義的方式,判決理由對當事人完整的展示,并不會削弱裁判的權威,反而能更讓人從心理上接受。

 

最后,判決書中少數人意見對當事人的公開。自從廣東、上海、北京相繼嘗試在判決書中公開少數法官的意見之后,是否應當公開少數法官意見的議題又被重新提了出來,一時各種聲音開始對此評頭論足,反對的聲音認為這么做可能會損及法官的獨立性乃至司法判決的權威,我國的法官尚不具備公布自己獨到見解的水平和勇氣;支持的聲音亦有之,認為法官只信仰法律,應該尊重法官發表不同法律見解的權利,且判決本身的權威并不在于其具有的法律強制力,而在于是否能夠讓當事人對判決的說理和適用的法律感到信服。判決是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民主評議的,是在一種秘密的氛圍之下,通過少數人的意見和多數人的意見的理性對話,最終才得出的,其本身就是智慧火花的碰撞,這樣得出的判決并不會損害其權威性。

 

波斯納說:“法律經常受益于較差的法官的地方比較強的法官多,一個壞的理由經常可能成為好的法律。” 經常聽不同的意見會讓我們思考,反思我們法律現存的問題,促進法律的成長和進步。也促使合議庭成員的思考,使當事人更加信服判決。

 

 

參考文獻:

 

[1]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1992年版。

 

[2]李浩、劉敏:《新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劉敏:《原理與制度:民事訴訟法修訂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 李龍:《人本法律觀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5]公丕祥、劉敏:《論司法公正的價值蘊含及制度保障》,《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6]王啟庭:《判決不同意見書的法律價值與制度建構》,《社會科學研究》2006年第4期。

 

[7]杜月秋:《論裁判的正當性基礎》,《法律適用》2007年第3期。

 

[8]楊知文:《從判決權威主義到判決理由展示》,《四川師范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