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不容忽視,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一國政府和國家的整體形象。食品關乎個人生命健康,更關乎人類的生存發展,因而在各類別產品召回制度中受到更多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配套制度革命性地變動了我國食品管理體系,初步建立了我國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我國在立法上雖然設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其缺乏統一的法律保障體系,監管體制、監管機構及信息公開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食品召回制度還只能說是剛剛起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應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并形成食品召回的有力監督機制,多力合一,互為配套,使食品召回更具有可操作性與可執行力。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概述

 

(一)食品召回的含義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由于生產商生產的食品存在設計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為避免缺陷食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財產損失,生產商必須及時將缺陷食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情況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報告,并提出召回申請。如果生產商不主動召回,政府可以強行將缺陷食品進行召回,由此所確立的制度即為食品召回制度。

 

按照我國《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食品召回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學理上,有學者認為食品召回指為保障公眾人身安全健康,食品的生產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在獲悉其生產、進口或銷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予以更新、賠償等積極有的補救措施,以消除缺陷食品危害或者在政府主管部門頒布缺陷食品強制召回令后,采取補救措施的制度。可以認為,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種具有公共性質的行政管理制度,作為一項缺陷食品對社會造成危害前的預防措施,其目的是盡快而有效地處理不安全的或可能不安全的食品,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預防食品安全危害。

 

(二)食品召回的條件

 

食品召回的條件主要有缺陷說、不安全說和標準說。缺陷說是從產品缺陷責任發展而來,主張食品具有設計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和發展缺陷時,構成食品召回的基礎。不安全說認為食品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健康和生命已經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狀況下,應立即召回。不安全說是采用最廣泛的,如《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就以不安全說作為食品召回條件。而《食品安全法》采用的是標準說,"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強制標準的確立,是將食品召回限定在可控制的標準化范圍之內,由國家制定統一的標準,用法律形式強制執行,可以有效防范未達到強制標準的食品企業進入市場。

 

(三)食品召回的類型

 

各國食品召回類型上大致類似。根據召回發起者的不同,美國分為三種類型:第一,主動召回,即企業自愿發起的食品召回;第二,要求召回,即企業沒有主動進行召回,監管部門直接要求對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實施召回并且承擔主要責任;第三,指令召回,即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在州際間銷售的各種牛奶如果出現不安全因素,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有權發布強制性命令要求實施召回。加拿大的食品召回分為自愿召回以及由政府強制執行的召回。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我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包括企業主動召回和政府責令召回。食品召回的主體是食品生產企業,企業在發現缺陷食品但還沒有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下,應積極主動地向監管部門報告,并制定切實有效的召回計劃。主動召回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提高了企業的聲譽,被認為是一種"雙贏"的制度。但在很多情況下,我國食品企業存在著一種落后觀念,認為召回食品意味著企業產品出現了問題,會使企業聲譽受損和經營成本增加,從而不會主動實施召回。這就需要在企業觀念尚屬落后的情況下,由監管部門采取強制召回,這樣可以保證缺陷食品出現問題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加以控制,消除和降低對社會的危害。

 

(四)食品召回的后續處理

 

缺陷食品召回后由食品生產者進行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及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這一規定明確了食品企業在缺陷食品召回后的處理方式,從法治上對食品生產企業形成強有力地約束,避免某些不法分子對于缺陷食品召回后的處理力度不大,甚至未加處理繼續投放市場,而且也能夠保證公眾及時了解食品召回后的處理狀況,實現缺陷食品召回后的透明化管理。

 

(五)食品召回的監管機構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政府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是必不可少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建立是歷史賦予食品安全法的任務。在食品召回制度實施主管機構方面,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疫局主要負責監督肉、禽和蛋類產品質量和缺陷產品的召回,食品和藥品管理局主要負責農業部食品安全檢疫局管轄以外的產品的召回。加拿大食品檢驗署食品安全和召回辦公室協調全國的食品召回工作,其被公認為世界一流的食品安全機構,擁有世界上最好的食品檢驗系統和信息系統,該機構設國家級的食品召回官員、地區召回協調員及區域召回協調員。食品安全和召回辦公室的職責是對食品召回進行統一的決策,負責食品突發事件的監管,統一與國際食品緊急事故辦公室的聯絡。

 

在我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實施分段監管的體制,: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負責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此監管模式的設定,一方面,可以保證對缺陷食品召回全程監管到底,避免缺陷食品在監管不力的情況下重返銷售渠道;另一方面,各部門同時進行監管,相互協調,加大了監管力度和范圍,可以全面有效地保證缺陷食品召回的實施。

 

(六)食品召回的意義

 

食品召回制度具有重大的意義:

 

1.防患于未然,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充分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能夠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主體,規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行為,從而全面提高食品行業的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3.提高政府監管效能,變被動為主動。

 

二、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200211月,北京實行"違規食品限期追回制度",成為我國食品召回的開端。200681,上海市正式頒布實施《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試行)》,在全國率先實行缺陷食品分級召回,并成立了缺陷食品鑒定組,這是我國首個較為系統、具有操作性的食品召回制度。在積累了足夠的實踐經驗后,200772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雖然這仍然只是一個法律位階較低的部門規章,不能統領其他食品監管部門,但我們從中可以看出我國對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重視程度。2007 1130日,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通過地方性法規《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于200811正式實施,作為全國首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首次明確實施了食品召回制度,不僅完善了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者的追溯制度,也明確了食品銷售者以及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的責任,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撐。2009228,經歷了數次草案搜集各方意見后,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法第五十三條對食品召回作出明確規定,至此,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終于被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對于構建我國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體系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但由于該法只對食品召回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把食品召回在實體上和程序上如何具體操作做一個很好的銜接,而且相關的配套制度也不很完善,不可能很好地應對實際存在的種種問題,因此說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尚不夠成熟。具體而言,我國目前的食品召回制度尚存在如下問題:

 

(一)我國食品召回立法尚不健全

 

食品召回體系是一個涉及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等多個利益主體,并且涵蓋法律法規的制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調等多個管理環節的龐大系統。近年來產品尤其是食品安全領域的嚴重問題日益突現,促使我國借鑒歐美先進的做法,在食品領域迅速確立起召回制度。但分析現有的食品召回制度法律規則時,可以發現:第一,現有的食品召回法律規則確立時間短暫,與社會、大眾,尤其是食品企業的融合程度不高。第二,現有的食品召回法律規則雖然先后被《食品安全法》與《侵權責任法》所確認,獲得了正式法律地位,但欠缺可操作性的條款,致使具有權威性的召回制度難以實現設定的價值。第三,雖然《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相對細致,但是,由于該規定只屬于質檢總局頒布的部門規章,法律效力的層級較低,因而其適用能力也大打折扣。第四,在召回活動中,大多數爭議的最終決定權都落在政府行政部門的手中,賦予行政部門決定權在于實現食品安全和公眾生命安全,但無可避免的是,現實中可能存在行政規制過度、權力尋租的情況,也可能由于財政匱乏、執法人員短缺、科技水平落后等因素致使召回決定權無法合理實現。因此,當現有自主召回制度尚欠缺清晰界定企業、政府部門在召回活動前后相互之間的行為責任規定的情況下,不假思索的賦予行政部門各種決定權有欠理性。第五,對于食品召回的界定,各個規則之間也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差異,比如說,《食品安全法》中的主管部門是衛生部門,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中的主管部門卻是質檢部門,這種規則界定上的不一致,也是影響食品召回制度有效適用的原因之一。

 

(二)我國食品召回監管體制混亂

 

第一,我國食品召回管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實施分段監管的體制,即: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負責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多部門的管理似乎能夠涵蓋整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但在實際操作中,多個部門同時管理,必然會導致部門間職責劃分不清,如"三鹿奶粉事件"通過調查發現,問題奶粉是因在原奶收購過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三聚氰胺所致。然而事件發生后,原收購環節的"奶站"卻不明確歸哪個部門監管,奶粉生產源頭的監管是一個空白--"七八頂大蓋帽管不好一袋奶"。多頭管理的弊端在此時凸顯無疑,一旦出現問題,各部門可能會基于不同的利益訴求,爭先恐后地要求進行監管,導致職責不清、職能重疊。同時,對于某些比較棘手的事件,各部門為避開可能對本部門造成的利益損失而相互推脫,這種部門間相互推諉的現象,必然使消費者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損失。因此,部門間職責不清、職能重疊是現有體制的一大弊病。

 

第二食品召回后監管不力。缺陷食品召回是企業在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采取下架、退市,退市之后一般是退回企業自行處理。但企業作為一個利益追逐體,能夠完全基于公眾利益將缺陷食品自行銷毀嗎?這似乎是一個很難衡量的關系,一旦監管部門疏于監督和引導,將會導致缺陷食品重返市場,繼續危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食品召回也就沒有了任何意義。如200812,位于陜西的金橋乳業有限公司被查出5. 25噸問題奶粉,其中11275公斤奶粉三聚氰胺超標,20天后上海再曝三聚氰胺事件,上海熊貓乳品因三聚氰胺問題被查處的消息公開;20101,四家乳制品企業的產品被曝三聚氰胺超標,131,官方確認2008年問題奶粉重新入市,接著又開始一輪全面清查。像這樣只管前不顧后的監管理念與監管方式,在食品召回中屢見不鮮,致使問題食品屢禁不止。食品召回的監管若只是停留在事故最初的監管層面,召回便是空談。

 

(三)我國食品召回溯源制度欠缺

 

食品溯源制度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礎,它有助于迅速查明不安全食品所在,為召回提供可靠基礎。完善的溯源系統是美國等發達國家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實施的社會基礎。根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指出的定義,可追溯性是指通過登記的識別碼,對商品或行為的歷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蹤的能力歐盟頒布的178/2002號法令中把食品的可追溯性定為對一種食品在生產加工銷售各個階段的蹤跡均可追溯查尋,即食品在整個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都可以找到蹤跡。

 

我國食品生產企業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規模小、數量多且分布廣泛,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營經濟、個體經濟的發展,對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和提高居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但這種分散式的非正規食品加工企業在食品生產中未能完全遵守食品安全標準,甚至某些食品外包裝上缺乏最基本的標識,更何況裸裝食品。而且小作坊式的家庭加工企業在食品生產過程中與個人生活糅雜在一起,根本沒有關注食品衛生。食品加工企業的這一特點導致食品出現問題之后,難以溯源,即使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再大,食品召回也無從談起。我國的召回規定第8條規定,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這可以視為我國食品溯源制度的雛形,但是由于沒有將其納入食品安全法,更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企業的約束力相當有限。

 

(四)我國食品召回配套措施不足

 

首先,食品安全標準無統一規定。食品企業在食品生產中要遵守國家強制標準,但由于政出多門,不同部門對于同一種食品可能制定出不同的標準,例如:酸牛乳的國家標準(GB2746-1999)規定在酸牛乳中可添加防腐劑苯甲酸鈉,但在食品添加劑衛生標準(GB2760-1996)中規定的苯甲酸鈉的使用范圍沒有酸牛乳,這就讓執法部門、監管部門和企業在執行過程中無所適從。 

 

其次,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剛起步,相應的檢測技術手段和設備也處于初級階段。對于缺陷食品的召回,在我國,一般情況下是在消費者食用后出現大的問題時才開始啟動召回程序,對于在食品檢測過程中發現問題并及時召回的情況少之又少。如蘇丹紅事件發生后,英國在幾天之內就迅速將"涉紅"食品緊急召回,但我國卻一直處在追查之中,由此可以看出其中的差距。

 

再次,缺乏系統公開的食品安全網絡系統及預警快速反應機制。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及整個社會進行維護。然而,食品安全無法公開,陽光便無法照進該領域,政府監管,企業自律,消費者監督便都是漆黑一片,無法運行。在信息閉塞,資料缺乏的情況下,預警及反應機制更是無從談起。

 

最后,食品行業安全賠償制度尚未形成。食品安全事件一旦事發,涉及之廣,損失之大無需多言,然而消費者及整個社會的損失往往無法在第一時間得到補償,或者說是賠償。如何讓合理的善后消除消費者及社會的損失與不安,急需解決。

 

三、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和健全食品召回的法律體系

 

我國食品召回難以推行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立法的缺位,立法空白導致制度建立缺乏法律依據,我國應該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國務院相關各部單獨或聯合制定部門規章,各地制定地方法規,形成一套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使食品召回做到有法可依。具體來說要修訂完善《食品安全法》,提升《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法律等級,并根據現實社會的食品安全形勢審時度勢,及時恰當地出臺司法解釋。

 

1、修訂完善《食品安全法》

 

我國食品安全法針對食品召回問題并沒有作出專門章節的規定,而是規定在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當中其中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200934國務院辦公廳也發出了《關于認真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但在該意見中,我們很難找到強化實施食品召回制度的要求,說明政府對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視程度還不夠。對此應進一步修改《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召回制度進行專章規定,將缺陷食品進入市場后負責實施召回的企業應該如何操作、召回后怎樣處理、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如何補償等一系列問題以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下來,讓食品召回在實施中企業有章可循,政府有法可依,消費者有規可求。

 

2、提升《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法律等級

 

完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還需要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現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并將其上升為由國務院頒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條例》。原因在于,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多部門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這種監管體制,最大的難處就是如何實現各部門監管職責間的"無縫隙銜接"。盡管《食品安全法》特別對綜合協調和部門分工進行了明確規范,但要想在食品召回制度中做到各監管部門協調配合,必須要由國務院來明確在召回過程中的監管部門角色。現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雖然對食品召回管理進行了較為詳細妥當的規定,但因其只是部門規章,法律位階相對較低,在實踐中其權威性和執行度都會大打折扣。因此,進一步完善現行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并將其上升為由國務院頒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條例》勢在必行。

 

3、及時出臺司法解釋

 

法律即使再完備,也難以避免"法律漏洞"現象。在法律存在著漏洞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具有填補漏洞的作用。因此,法律解釋對任何法律的適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過程中,更需要對法律規范作出明確的解釋,從而正確地適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食品安全事件常常具有突發性、多變性等特點,致使原有法律法規常常始料未及,難以涉及全面。這就更加需要最高檢、最高法根據現實生活中的各類食品安全案件及時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讓任何不法分子在嚴密及時的法網之下無處遁形,也讓司法部門與執法部門做到心中有數,執法嚴明。例如20135月份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規定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將適用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定罪。及時有效的司法解釋有助于食品召回的現實操作,更有利于切實維護食品安全,保障社會穩定。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的監管體系

 

1、建立完善的監管部門

 

從政府角度講,構建科學統一的食品召回管理體系,是食品召回有效進行的組織保障。美國食品召回實踐依據相關的法律,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查署(FSIS)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是在法律的授權下監管食品市場,召回缺陷食品。FSISFDA對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損害進行分級并以此作為依據確定食品召回的級別。我國可借鑒美國做法,在中央設立一個食品召回協調機構、各地設立分機構,統一管理食品召回工作,這樣理順各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分工,加強合作,從縱向和橫向上使各部門的工作相互協調,確保一旦出現問題,能夠及時有效采取應急措施,將危害程度降低到最低點。

 

2、形成科學的問責機制

 

無懲治,便無以法治,不問責,便空談監管。要在行政法、刑法等法律中進行完備系統的規定,形成合理科學的部門問責機制,對執法部門形成督導力、驅動力,致使各個執法部門在面對食品安全事件時不再相互推諉、玩忽職守、趨利避害。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明確責任人及責任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及責任部門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快速有效拿出方案,用制度拘束行政監管行為,保障食品召回流程順暢。

 

(三)建立和形成食品召回的溯源體系

 

1、建立食品企業標簽

 

食品召回難,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我國食品企業數量龐大且參差不齊,出現問題難以從源頭上追溯。由于食品的特殊性,其在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餐飲等各個環節都有可能由于生產技術、操作規范的缺陷或外部環境污染等原因而導致安全問題。因此,對食品安全必須實行"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無縫隙監管。建立完善的企業標簽制度,企業從原材料加工,到生產、包裝、運輸、銷售等各環節,都有形成完備的食品溯源系統,使詳細的記錄,形成食品從加工到銷售整個鏈條上的結合,實現全程動態監控,一旦出現問題,監管部門就可以根據標簽記錄,追溯到源頭企業。

 

2、建立食品留樣制度

 

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出現,常常無法查明問題出現的環節,這就要求在我國企業中要建立完善的食品留樣制度。無論是種植、養殖、生產等食品源頭企業,還是加工、儲存、運輸等中介企業,還是銷售、餐飲等終端企業,都要建立起食品留樣制度。這樣,在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執法部門便可以順藤摸瓜,按圖索驥,追查到問題出現的某一環節,從而對癥下藥,合理處置。

 

(四)建立和實施食品召回的配套機制

 

1、制定規范系統的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是確立食品是否應該被召回的基本技術依據。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多重標準的設立,使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無所適從。為此,必須制定規范、系統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解決不同標準間沖突和重復的現象,明確缺陷食品的范圍,為食品召回提供技術上的依據。

 

2、完善食品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機制

 

我國法律及國外食品召回制度的實踐表明:判斷食品是否需要召回,要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害"的標準也是隨著科學的進步而不斷更新的,我國需要加快標準的制定、更新。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3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先進的檢測和風險評估技術,可以提高對食品的檢測水平,使企業及時發現缺陷產品的風險所在,使政府及時指導企業召回缺陷食品。

 

3、建立食品召回網絡信息系統

 

讓陽光照進食品行業,使食品召回公開透明,方能保障食品安全。我國《食品安全法》第82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政府和企業是食品召回的參與者,而遭受利益損失的消費者卻難以參與其中。建立食品召回網絡信息系統,通過網絡使消費者及時獲得相關的食品召回信息,增強消者乃至整個社會對食品召回流程的監督,使食品召回不致流于形式。同時,通過網絡加強對企業和消費者有關食品召回知識的宣傳,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的三方合作模式,保障食品召回的有效性。

 

4、完善預警及快速反應制度

 

我國已經初步形成緊急狀態法律體系。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我國應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實施細則,真正做到快速反應,及時預警,確保食品召回信息暢通,措施得力。

 

5、設立食品召回責任保險及安全賠償基金

 

食用產品召回責任保險(食品召回責任保險)是以食品召回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目前,全國共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44.8萬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2.6萬家,產品市場占有率為72%,產量和銷售收入占主導地位;可以考慮在便于監管的食品生產企業中加大宣傳,實施食品召回責任保險制度[15]

 

同時,我國應當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國家先行賠償制度,即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但尚未查明問題源頭、未確定問題責任人、未作出賠付規定或者未達成賠付協議時,先行使用食品行業賠償基金對受害者先行救助與賠付,然后向責任人追償所有墊付賠償金,并依法處罰的制度。國家先行賠償的必要性在于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和盡快救治受害人的需要。"三鹿奶粉事件"中我國政府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對受害者予以救助的嘗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奠定了食品行業安全賠償基金制度的實踐依據和社會基礎。《食品安全法》第72條第1款規定也為我國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國家先行賠償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據。

 

四、結語

 

總之,我國在立法上雖然設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其缺乏統一的法律保障體系,監管體制監管機構及信息公開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我國食品召回制度要走的路還很漫長。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需要將上述各項制度措施相互聯系,共同配合,才能促使食品召回制度化、常規化、體系化、科學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國家食品安全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