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10月13日,鎮江中院對鎮江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劉偉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000元。
  被告人劉偉,男,1957年5月1日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鎮江市文化局副局長兼鎮江博物館館長,鎮江博物館新展廳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05年春節前,被告人劉偉利用擔任鎮江市文化局副局長兼鎮江博物館館長、鎮江博物館新展廳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之便,在負責鎮江博物館新展廳工程發包、館區改造、工程款結算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16928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偉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主動交待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其后雖對其中部分事實翻供,但對其未翻供部分的受賄犯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偉在案發后,主動退出169280元受賄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偉尚未提出上訴。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