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南京一家從事鞋業研發、生產、銷售經營的公司打官司打出個“馳名商標”來。8月19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作出宣判時,同時依法認定該公司的“千百度”商標為馳名商標。這是南京中院首次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認定“馳名商標”。
  這起涉及商標侵權的官司立案于年初,后經南京中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3個月。法院判決:被告楊某立即停止對原告“千百度”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即停止將“千百度”文字用于溜冰鞋和作為經營商鋪文字使用,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美麗華實業(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稱美麗華公司)作為“千百度”商標的權利人多年來已在全國25個省市設立辦事處和遍及全國300多家銷售點銷售該品牌的女鞋,該品牌女鞋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聲譽。2004年11月,原告發現被告楊某以“南京千百度商鋪”形式銷售體育用品,并在經銷的溜冰鞋上擅自使用原告“千百度”商標。
  2005年1月31日,美麗華公司以被告楊某商標侵權為由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一、依法確認其擁有的商標“千百度”為馳名商標;二、判令被告楊某立即停止使用“千百度”商標、商鋪文字及停止銷售“千百度”商標溜冰鞋;三、判令被告楊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及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認為,商標侵權判斷一般是以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為基本原則,但對于馳名商標而言可以跨類擴大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本案被告將原告商標“千百度”文字用于溜冰鞋的行為和作為商鋪文字使用并以此經銷溜冰鞋的行為,分別屬于將原告商標用于商品和服務上,但其與原告注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不相同,而且兩者也不屬相類似商品,同時原告商品與被告服務之間也不類似。因此,原告“千百度”商標如果不是馳名商標,那么被告上述兩種使用“千百度”文字的行為均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認為,鑒于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并依原告的請求,為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有必要對原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原告所有的“千百度”商標經過多年的生產經營、使用和廣泛的市場宣傳等,“千百度”產品特別是女鞋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千百度”商標已為國內相關公眾和消費者廣為知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并有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評定為著名商標的記錄,因此該商標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關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原告“千百度”商標應認定為馳名商標。對于馳名商標即使被告在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也會造成普通消費者錯誤的聯想或誤認,從而使原告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因此,依法對原告馳名商標應給予跨類保護。
  被告楊某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經營為目的將“千百度”文字用于溜冰鞋和以“千百度商鋪”形式經銷體育用品,其性質屬于復制、摹仿原告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和服務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對馳名商標的權利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徐高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