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區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牢固樹立司法為民思想,堅持做到“七快四個一樣”,深受社會各界的好評。近日,經過多方努力,順利執結一委托執行案件。權利人蘇州市申龍電梯有限公司在該院順利拿到12萬元的執行款。
  蘇州市申龍電梯有限公司與宿遷市人民商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吳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2)吳民二初字第08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宿遷市人民商場給付原告蘇州市申龍電梯有限公司貨款140000元,逾期違約金4665元,合計144665元。承擔案件受理費6640元。判決生效后,于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申請吳江市人民法院執行,吳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委托宿城法院執行。
  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宿遷市人民商場有限公司改制不久,外債累累,僅在該院執行的案件就10余件,標的近百萬元。一時無一次性給付現金能力,以北京213牌吉普車等物折抵部分、部分給付現金和分期分批給付12萬元,申請人均表示不同意。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樹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形象和宿遷對外的良好形象,該院分管執行的副院長董武同志亦參與執行。院長顏江寧同志,放棄大量的休息時間,親臨執行一線,多次與被執行人的法人代表談話,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并嚴肅指出拒不履行或不能積極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主動與權利人聯系,終于使雙方當事人于2003年11月17日上午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宿遷市人民商場法人代表等公司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齊人民幣12萬元,當場兌現,使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文章出處: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