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法院把法律文書的制作水平作為向當事人、社會公眾展示法官職業素質和職業形象的重要載體,針對過去法律文書中出現文字、語法和涂改等“軟”錯誤時有發生的現象,下大力氣、硬功夫,開展法律文書專項治理活動,取得初步成效。
  該院規定,從2003年6月1日起,凡在送達前發現法律文書有錯誤的,一律銷毀重新制作,不準涂改后蓋校對章或用補正裁定補正;對法律文書實行單列考核,各庭、局在報結案時,將所有法律文書裝訂成冊報查,報查的法律文書必須與報結的案件一致,不得瞞報、漏報;發現法律文書有錯字、別字、丟字、多字、歧義字和語法明顯錯誤的,給予法律文書制作者每處罰款20元;對漏報法律文書的每份罰款50元;對檢查法律文書的人員因不認真不負責而漏查的,每處罰款20元;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每月在《審判監督》內刊上逐人、逐件、逐處公布。
  該項措施實施后,已有32人次被檢查出不同程度地存在“軟”錯誤,并被罰款和通報,對全院審書人員震動很大。現在該院法律文書水平提高很快,打“補丁”式的法律文書沒有了,低質量的法律文書沒有了,高質量、高水平的法律文書越來越多。

 
文章出處: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