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象假冒偽劣商品困擾著消費者一樣,假冒注冊商標、假冒專利、侵犯商業秘密等行為也同樣困擾著很多合法經營的生產者。近日,錫山法院對一起非法制造商標標識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運行。
  被告人葛某長期從事彩印包裝業務。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在明知某酒使用的“郎”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情況下,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規定,委托不具備合法、完備手續的某酒業公司非法印制“郎”馳名商標的酒仙酒包裝盒、包裝箱、禮品裝、標牌,其中包裝盒8000張、包裝箱42000張、禮品袋成品及半成品10978只、標牌25000張。
  法院認為:被告人葛某在明知是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仍擅自印刷各類“郎”酒商標標識37000余張,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規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但鑒于被告人歸案后悔罪表現較好,法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判處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通過本案分析當前生產、銷售領域內的此類侵權行為,至少有兩點值得思考。第一,從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角度出發。行為人非法制造商標標識,一般都有“上家”的“委托”和“下家”的“使用”,與其他制假售假、商業欺詐行為相交叉,不但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在事實上形成了生產者之間的不正當競爭、提高了合法經營者的經營成本,進而破壞了整個市場環境的公平誠信。第二,從保護知識產權的角度出發,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商標在塑造商品形象、開拓銷售市場、增強企業競爭力等方面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非法制造商標標識,侵害了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樹立商標意識、保護商標權益應該成為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的共識。在該案的審理中,錫山法院旨在運用司法手段有力打擊制假售假行為以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這也是當前法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的要務之一。
文章出處: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