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江寧區法院依法審理了兩起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判決支持兩份人民調解協議合法有效。
  2003年8月11日,家住銅井鎮的王氏夫婦與小兒子為贍養問題到銅井鎮司法所請求調解處理,后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在人民調解員的主持下簽訂了贍養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小兒子每年以給予王氏夫婦600斤稻谷、10斤香油的方式履行贍養義務。8月20日,王氏夫婦因家庭瑣事與小兒子發生爭執,進而對贍養協議產生反悔后訴至江寧法院,要求提高相關贍養標準,即由小兒子每年給付1200元生活費。江寧法院受理此案后,經過細致審查,認為贍養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形式合法,內容有效,符合實際,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確認,法院最終根據贍養協議的內容進行了相應判決。
  2003年10月,該院受理的原告楊某訴被告周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又是一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后反悔的案件。2002年3月,周某雇楊某開裝載機。同年4月19日下午,楊某在維修裝載機時,不慎從車輪上摔下,右手致傷,楊某在住院治療期間,周某支付了全部費用。同年8月5日,經麒麟鎮袁家邊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周某除給付醫療費外,再賠償楊某誤工費、護理費等1.2萬元,并于同年12月15日前分三次付清。事后,周某僅給付6700元,并以調解時賠償費用過高為由拒不給付剩余款項。此案起訴到法院后,審判法官審查了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協議,認定調解內容合法,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最后依法判決支持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維護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嚴肅性。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