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商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長為50年還是70年?日前,泰興法院對一起因使用年限爭議引發的返還土地出讓金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確認城鎮商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長為70年,駁回了原告胡某以使用年限最長為50年,要求泰興市國土局返還“多收”的20年的土地出讓金的訴訟請求。
  2000年3月,泰興市國土局發布土地拍賣公告,對黃橋鎮東進中路北側國有土地進行拍賣,胡某得知后,籌款參與競拍,以27.3萬元的價格競購得13號地塊53.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并與泰興市國土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約定: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該宗地的總體規劃為建設商住用地。2000年8 月19日,胡某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其中載明:土地用途為商住用地,終止日期為2070年8月18日。2001年,胡某按照黃橋鎮統一規劃,在該宗地上興建了四層樓房,其中一層用于商業經營,二至四層用于居住。
  2003年初,胡某從他人口中聽說商住用地屬“綜合用地”,使用年限最長為50年,遂于同年7月以商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長為50年,而泰興市國土局卻將使用年限錯誤地定為70年,并按70年的標準收取了土地出讓金為由,向泰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土局退還“多收”的20年的土地出讓金。
  泰興市國土局針對胡某的訴訟請求答辯稱:根據我國土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胡某競價購得的地塊屬“城鎮混合住宅用地”,其出讓年限最高可達70年,而不是胡某所主張的50年,其要求返還所謂超出的20年的土地出讓金的訴請無法無據,故請求法院駁回胡某的訴請。
  泰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國土局與胡某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胡某領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均載明土地用途為“商住用地”,根據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地分類》的相關規定,該宗地的性質為“城鎮居民以居住為主的住宅與工業生產或商業等混合用地”,屬于“住宅用地”的范疇,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其使用年限最長為70年,國土局將該宗地的使用年限定為70年,并按70年的標準收取胡某的土地出讓金符合法律的規定,胡某的關于“ 商住用地即綜合用地,使用年限最長為50年”的訴稱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要求國土局返還土地出讓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泰興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丁新春 錢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