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身份證上的照片與自己的名字不相符,在政審時未能通過,致使出國淘金的夢想破滅。日前,海安縣法院審結了這起因身份證引發的勞務合同糾紛,判決駁回原告丁某的訴訟請求。
  2002年3月,原告丁某看到被告某信息公司對外招聘赴新加坡從事勞務輸出的電焊工的信息后,遂持公安機關簽發的身份證前往報名,但該身份證的姓名是其弟弟,丁某也以其弟弟的名字填寫了出國人員登記表。次日,丁某向信息公司繳納了押金1800元。4月3日,信息公司與海外經濟合作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協議,約定:信息公司為海外經濟合作公司選送兩名船廠電焊勞務人員,并按其要求辦理好業務操作中的事項,海外經濟合作公司按每人35000元的收費標準向信息公司收取費用;若因勞務人員自身原因不能出境,海外經濟合作公司除要求信息公司的勞務人員賠償外方指標損失費外,所繳費用一律不退。4月6日,信息公司又向丁某代收了出國費用5000元。5月2日,信息公司又向丁某代收了赴新加坡的前期費用23000元。同時,信息公司還開始為丁某辦理勞務輸出的有關手續,送丁某到醫療部門進行健康檢查,進行霍亂的預防接種等工作。7月29日,信息公司將丁某繳納的29800元出國費用交給海外經濟合作公司。此后,因身份證照片與姓名不相符合,丁某未能通過出國政審,其遂要求信息公司退還出國費用,雙方引起了糾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丁某與信息公司之間的口頭勞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合法有效。丁某向信息公司繳納相關的出國費用,信息公司將該款交給了從事勞務中介的海外經濟合作公司,同時為丁某辦理了相關的勞務輸出手續,信息公司已經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由于丁某提供的身份證存在差錯,致其出國政審未能通過,從而導致丁某勞務輸出的目的未能實現,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志宏、許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