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組織同性戀賣淫案,在開庭結束十天之后終于有了結果,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2月17日下午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寧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6萬元;李寧違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寧以營利為目的,先后伙同劉某、冷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經預謀后,采取張貼廣告、登報的方式招聘“公關先生”,制定公關人員管理制度,指使劉某、冷某對“公關先生”進行管理,并在其經營的“金麒麟”、“廊橋”以及“正麒”酒吧內將“公關先生”介紹給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帶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的桑拿浴室、包間等處從事同性賣淫活動。同時,庭審中,法庭通過對組織者李寧、冷某的供述,收銀員林某、沈某、“公關先生”趙某等7人的證言,嫖客鄔某等4人的證言,進行質證、認證,法庭對在公訴書中查明列舉的7次賣淫活動予以了認定。
  宣判后,法學界人士表示,此案將對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起到積極的警示作用。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 飛、趙興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