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學校停辦,某校一員工被校方解聘。為此,該員工將校方告上了法庭。近日,秦淮區法院順利調結此案。
  1996年,秦淮某紡織學校因校舍簡陋、辦學經費困難等原因停辦。該校部分教職工,由南京市教育局向有關職業學校推薦;其他員工在紡織系統內安排工作。該校員工張某被安排到一家公司工作,讓張某不盡滿意。2001年5月,該校以張某拒不接受重新上崗就業安排為由,對其下發了解除聘用合同決定書。
  張某對此不服。2001年向有關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一直以來,事業單位勞動爭議糾紛,并不屬于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處理的范圍。一旦事業單位員工發生勞動糾紛,只能由相關職能部門自行處理。為此,張某和校方的這場爭議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去年9月5日,《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爭議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爭議,可以由仲裁機構仲裁,若有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很快張某的仲裁結果下來了,但他對結果并不滿意,遂于去年12月19日,向秦淮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校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下崗期間的工資等費用計8萬余元。
  后在秦淮法院的努力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學校一次性給付張某經濟補償金3.2萬余元,外加解聘前7個月下崗工資2254元,并在一個月內為其補齊欠繳的社會保險金。
  這是秦淮法院審理的南京市首例事業單位勞動爭議糾紛案。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秦民一、殷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