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件國家3級文物被4名當地農民盜掘后,又分別被另外2人倒賣和收購,日前,高淳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除1人被單處罰金外,其他5人分別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高淳縣界內的一座山中,由于歷史因緣,當地人一直傳說有古墓葬群,這引起了當地少數不法人員的注意。2003年2月21日晚7時許,當地農民魏兵(化名)、孫強(化名)2人前往山中,用鐵桿等手段探測到一古墓。當晚,魏、孫2人分頭糾集另外2名村民,攜帶鐵鍬、水桶等作案工具來到現場,4人輪流挖掘,從古幕里盜得釉陶漢罐、陶瓿各一件。次日凌晨3時許,經魏兵與孫強分別聯系,將兩件文物以3700元的價格賣給本縣農民楊建(化名)。隨后楊建又在凌晨4時許與溧陽市農民李國民(化名)取得聯系,李國立即打的來到楊建家中,見其正在清洗兩件文物上的泥土,明知它們系盜掘所得的贓物,李國民仍以4000元的價格進行收購。后李國民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高淳法院在審理此案后認為,上述6人已分別構成盜掘古墓罪、倒賣文物罪、收購贓物罪。據此,法院以盜掘古墓罪判處魏兵、孫強等4人1年6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倒賣文物罪判處楊建有期徒刑2年;以收購贓物罪判處李國罰金人民幣10000元。上述被判刑的5人中,除魏兵外,其他4人因有投案自首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均被適用緩刑。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丁曉頭、薛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