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地方民營經濟快速發展,吳江市法院制訂出臺了八項規定,為實施民營經濟“超越計劃”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具體內容有:
  一是繼續強化刑事審判職能,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保護民營經濟主體人身、財產和經營活動的安全。依法嚴懲哄搶、盜竊、故意毀壞民營企業生產資料、設備,擾亂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侵害民營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犯罪,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二是依法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調節經濟社會關系,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依法審理各類涉及民營經濟合法權益的案件,重點審理涉及民營經濟的合同糾紛、權屬和侵權糾紛、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各類股權確認、轉讓等糾紛案件。三是嚴格履行司法審查職責,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制止各種向民營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以及利用行政手段干預民營企業自主經營的行為,優化民營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行政法制環境。四是樹立現代司法觀念,堅持公正司法,對民營經濟主體依法給予平等保護。正確認識民營企業的經濟地位和法律地位,正確處理公正與服務的關系,通過依法保障民營經濟主體的訴訟及實體權利,創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和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機制。五是強化效率意識,降低訴訟成本,最大限度地減少涉案當事人的各種損失。對涉及民營經濟的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快執的一條龍服務,加強案件流程管理,充分發揮調解功能。六是加大執行力度,改進執行方法,確保執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對被執行人的產品有一定市場,符合產業發展政策,有發展潛力的,采取“放水養魚”方式,以一定的資產作抵押,待其經營好轉后,再行收回債權。七是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為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服務。在案件審判和執行過程中,要注意發現和分析民營經濟主體在生產經營管理以及行政單位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主動與其聯系、溝通,提供切實有效的司法保障。八是充分發揮審判工作的教育、導向作用,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文章出處:吳江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吳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