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平江區法院對吳某、王某盜竊窨井蓋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一審判決兩被告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并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對偷盜窨井蓋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作出這樣的判決,在全國尚屬首例。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吳某、王某經事先預謀,駕駛電動黃魚車至蘇州市景德路埃河沿及河沿下塘,由吳某用鐵鉤將路面上鋪設的鐵鑄窨井蓋拉起,再與王某一起抬上電動黃魚車,盜竊價值人民幣925元的窨井蓋五塊,致使該兩處路段路面嚴重破損,直接威脅到過路車輛和行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后兩被告人被公安巡邏人員抓獲。庭審中,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多份證人證言及案發現場的照片,充分闡述了兩被告人行為所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
  平江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人經事先預謀,于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時許,在居民聚居區及學校附近,盜竊約30米路段內不間隔的五塊窨井蓋,致使該路段路面嚴重破損,直接威脅到過路車輛和行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兩被告人采用盜竊路面市政設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兩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在庭審中有認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條之規定,對兩被告人作出了如上判決。
文章出處: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平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