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民事案件調解率有所下降的現狀,省法院民一庭在機關作風建設活動中,將進一步強化審判人員的調解意識,提升調解水平,下大力氣提高民事案件調解率,最大限度地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作為改進庭工作作風的重點工作。為了使這項工作更具針對性,同時也為了給即將召開的全省法院訴訟調解會議作準備,1至2月份,該庭組織了專門力量,對全省法院近年來訴訟調解狀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并分別在蘇南、蘇中、蘇北選取了有代表性的幾家法院進行實證分析,形成了《訴訟調解理論與制度構建的實證分析》一文,對訴訟調解率下降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就法制現代化理念下訴訟調解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的訴訟調解工作提出了建議。
  通過對全省法院近年來訴訟調解相關數據的研究分析,造成訴訟調解率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傳統道德倫理呈現弱化的趨勢;二是當事人之間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增大;三是社會成員的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四是民商事案件數量大幅上升,法官辦案壓力增大。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法院訴訟調解工作的難度,使民事案件的調解率有所下降。但與此同時,當前訴訟調解亦呈現以下幾方面的突出特點:(1)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調解率要高于經濟發達地區;(2)婚姻家庭類案件和民事合同案件調解率較高;(3)庭前調解成功率較高;(4)以調解結案的案件審理周期短,訴訟效率高;(5)以調解結案的案件,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比例較高。這些特點都說明了訴訟調解作為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制度,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過程中仍然發揮著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經過調研,該庭認為訴訟調解作為糾紛解決的一種機制,在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仍然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調解是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之上,所追求的是一種實質性的公正,是結果的公正,也就是糾紛的實質性解決,這樣一種內在的程序構架使得普通群眾從心理上更愿意接受訴訟調解的形式。從蘇南、蘇中、蘇北四家法院的調查來看,有超過90%的當事人愿意接受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普通群眾對訴訟調解的認同度是非常高的。之所以調解能夠獲取如此高的認同度,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現實的社會生活條件需要訴訟調解作為一個糾紛解決機制存在。農村占了我國國土的大部分,鄉村結構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形態,熟人社會仍是其主要特點。在這樣一種社會條件下,當糾紛發生后,恢復和諧的關系仍是人們考慮的首要因素
  其次,中國傳統文化中對人與人之間“和諧”關系的追求,也使社會大眾更加易于接受訴訟調解。
  第三,訴訟調解效率高,權利實現更加容易,所付出的程序上的代價比判決要少,基于對訴訟成本與收益的理性比較,當事人也更愿意接受訴訟調解。
  基于以上的分析,該庭認為,當前不僅要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訴訟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而且要實現調解向訴前、訴后擴張,實現訴訟調解與社會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要通過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重構我國的訴訟調解制度。同時,文章還對在現行《民事訴訟法》框架下如何進一步完善訴訟調解制度提出了建議。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