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無錫市崇安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今年1月9日發生在該市火車站地下廣場出租車進口處出租車內的爆炸案。來自河南省固始縣的被告人范龍才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2003年11月,被告人范龍才離家外出治病,并將其于同年6、7月份用硝安、鋼珠、電雷管等材料自制而成的帶有遙控器的爆炸物從河南省固始縣帶至無錫市胡埭鎮,投宿于該鎮勤豐旅社,準備在借錢不成時,采用以爆炸物相威脅的方法搶劫他人錢財。并先后到常州和該市新區等地選擇作案對象,均因未找到合適的下手機會而作罷。2004年1月9日10時許,被告人范龍才攜帶爆炸物用黑包掛于胸前,將遙控器系在腰間,在該市工運路“樓上樓”面館附近,攔乘張某某駕駛的蘇BB0037捷達出租車前往該市陽山鎮,準備搶劫“水蜜桃”老板的錢財。其佯裝談生意,接觸了一位50歲上下的婦女,但因周圍人多未能下手。后乘原出租車返回,途中又提出要去看一下太湖。司機即將車開至太湖邊的黿頭渚公園門口,范龍才并未下車,又要求開往市區,于12時30分許到達該市火車站廣場出租車下客處。出租車司機打表顯示車費為213元,讓其付錢。范龍才說:“我沒有錢,只有炸彈”。并從身上取下遙控器向司機顯示:“遙控器在這里”。司機見狀雖也緊張,但仍不露聲色地將該車開至地下廣場出租車進口處。下車后,范龍才手持遙控器對先下車并快步走向車后欲阻止其溜走的司機進行威脅:“你以為是假的?”說著便引爆了其下車時留在副駕駛座位上的爆炸物,使該出租車遭到破壞。經鑒定,車輛損失費為人民幣9340元。案發后,范龍才在逃離現場時被群眾當場扭獲。
  法庭認為,被告人范龍才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其所實施的爆炸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歸案后認罪、悔罪表現也好,但其攜帶自制的爆炸物乘坐多種交通工具,多次出沒于公共場所,并多次尋找搶劫作案的目標,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所構成的潛在危險同樣不能低估。法庭綜合全案各種情節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刑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