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力度,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為外商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2004年3月24日,我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涉外民商事案件審限管理辦法》、《關于適用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三個規定。
  審限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定期限,由于我國民事訴訟對涉外民商事案件沒有規定審限,案件審理周期過長的現象較為普遍。為切實提高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縮短審理周期,及時調整和穩定涉外民商事關系,創造良好的外商投資環境,我院規定,考慮涉外民事訴訟的特殊性,將涉外送達、境外書證等的公證,境外認證、境外取證等作為審限中止情形。在扣除上述情形所需要的時間后,案件實際審理的時間,即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必須在6個月內審結,二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必須在三個月內審結。
  為準確適用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規范江蘇法院對申請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案件的審理,我院在強調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及時性的同時,對臨時措施申請人資格、案件管轄、適用條件、擔保額的確定、因錯誤申請而導致的損害賠償等問題,均作了詳細的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為解決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中長期存在的疑難復雜問題,我院對包括商業秘密案件訴訟主體的確定、保密措施合理性判斷標準、舉證責任的分配、舉證和質證程序、侵權責任形式和損失計算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統一了全省處理商業秘密案件的執法尺度。
  上述三個規定的公布,是從社會和公眾的角度出發,從訴訟雙方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便于社會公眾充分了解和認識這些規定的精神,體現法院審判工作公開、透明的原則。有利于方便人民群眾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有利于法官依法獨立、公正、正確地行使審判權。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