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中院民二庭在貫徹落實全市法院加強作風建設行動中,把改進作風與便民服務結合起來,指導求真務實與高效辦案結合起來,在院領導進行加強作風建設的動員后一周內,該庭的金融合議庭抓住信息及時協調,科學準確地適用程序規定,在一周內將6件銀行借款案件依法審結。當事人稱贊說:這樣公正高效的辦案樹立了人民法院改進作風的良好形象,是司法為民的生動表現。
  該庭受理的中國農業銀行無錫分行訴江蘇新亞泵業(集團)公司借款等2件案件與另4件基層法院受理的關聯案件所涉抵押財產是共同的,法律關系也比較清楚,在雙方當事人均要求將6案合交至無錫中院審理的情況下,負責承辦該案的人員及時抓住這一信息,立即將情況反饋給該院立案庭。經立案庭協調,另4件案件也一并移送到中級法院。第二天,承辦人員即召集6案的各方當事人到庭,在各方均表示已無證據向法院提供及被告方明確放棄書面答辯的情況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所明確的“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規定,未再適用“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天”的規定,于另4案立案后的第七天集中對6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當庭對6案作出了判決。宣判后,6案的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并贊揚法院依據實際情況正確適用程序規定,免去了當事人訟累,體現了無錫法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嚴格適用法律的精神。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