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揚州中院審監庭對全市法院近年來審理的假釋案件進行深入調研、認真分析,認為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法院可適當擴大假釋案件的比例,具體理由有:
  一是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絕大部分是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即使有部分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罪犯也是表現較好的青少年犯、偶犯、初犯、過失罪犯及干部職務犯罪的這些對象。這些罪犯經過一段時間改造,絕大部分都是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改造,夾控死刑犯、看護重刑犯,勞動表現突出,確有悔改表現的,經過一段時間考察,予以假釋,不至于再危害社會。二是有的過失犯罪或職務犯罪的罪犯,經過一段時間改造后,主觀上認罪服法,回歸社會后,客觀上又失去了原工作或職務,也不至于再危害社會,還有些人可以發揮一技之長,為社會作出貢獻。三是對一些老弱病殘改造較好的罪犯,予以假釋,還可以減輕管教壓力,降低監管成本。該庭建議假釋的比例可以放寬到5%較為科學。

文章出處: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丁松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