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初,南通市委政法委提出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新思路后,海安縣法院對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的銜接進行了積極探索,2004年3月,海安縣法院宋石院長帶隊,分管民事的副院長和民、法庭庭長參加,對該縣大調解機制建立以來,人民法院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銜接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該院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銜接的具體做法是:
 ?。?、建立組織領導機構,實現與大調解機制組織領導上的對接。
  縣法院成立了由院長擔任主任,兩名副院長擔任副主任,民一庭、民二庭、刑庭、行政庭以及法庭庭長為成員的大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民一庭,由民一庭庭長兼辦公室主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ǎ保┲笇гV訟調解工作;
  (2)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ǎ常┛己藢徟腥藛T的訴訟調解工作;
 ?。ǎ矗┭芯咳嗣裾{解與訴訟調解銜接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ǎ担┒ㄆ谂c縣大調解中心、縣司法局等有關部門交換涉及人民調解工作的情況,總結、推廣訴訟調解與大調解對接的經驗。
  同時,縣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兼任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組副組長,正常參與工作研究,實現訴訟內、外組織領導上的對接。
  2、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實現與大調解機制工作上的對接。
  實行人民調解員指導制度。指派民一庭、民二庭及三個法庭中業務嫻熟、調解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各鄉鎮的人民調解指導員,與各鄉鎮(街道)大調解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定期到分工鄉鎮參加矛盾糾紛的排查、疏理工作,參加縣大調解中心疑難糾紛及上級領導交辦案件的會商工作。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與縣大調解中心、縣司法局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各方在工作中涉及調解工作方面的情況,分析社會矛盾糾紛階段性動向和特點,研究落實進一步加強調解工作方面的具體措施。
  實行月工作通報制度。縣大調解中心、司法局及時將所掌握的重大民間矛盾糾紛通報法院,共同研究處置辦法;人民法院及時將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審理情況通報給縣大調解中心、縣司法局,有針對性地對基層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實現優勢互補。充分利用大調解中心的信息優勢,及時掌握訴訟當事人的思想動態;發揮大調解中心基層網絡優勢,及時協助法院做好矛盾易激化當事人的思想情緒穩定工作和服判息訟工作。重視延伸服務,對所判案件特別是“三養”案件不是一判了之,而要跟蹤了解判決執行情況,會同大調解中心共同解決當事人的生活以及急需解決的問題。
  實施對口交流??h大調解中心以民一庭為主,鄉鎮調解中心以法庭為主,不僅互通糾紛排查情況,對法院判決的有可能矛盾激化或當事人情緒較為對立的案件,及時把情況通報給相應的調解組織,請他們予以關注。
  3、實行業務培訓和調解協議評閱制度,實現與大調解機制業務上的對接。
  (1)大調解中心的建立,給全縣調解人員集中培訓創造了條件。該院依托中心的組織,采取集中上大課的方法,對全縣的基層調解員進行新法規、新司法解釋及調解實務講座,讓調解員及時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規精神和調解技能,不斷灌輸依法、規范調解的觀念,努力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ǎ玻┭埢鶎诱{解人員旁聽庭審,或選擇一些典型案例,到案發地就地開庭。
 ?。ǎ常┭埢鶎诱{解人員參加法院訴訟案件的調解,通過學習或實踐,相互取長補短,提高調解技巧。
 ?。ǎ矗┗鶎诱{解組織達成的書面協議,定期送調解指導員評閱,指導員提出指導性意見供調委會參考。
  4、實施快速、就地收案以及訴訟案件委托調解等制度,實現了糾紛處理上的對接。
  對經基層調解組織主持達成協議后,當事人一方反悔,訴訟到法院的,只要協議內容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沒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法院都依法予以維持,全力支持調解中心的工作,提高人民調解組織的公信度。
  對經基層調解組織主持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不放心,基層組織的調解人員即引導雙方當事人到法庭或通知法庭去人,由審判人員按調解協議的內容制發調解書,從而獲得法律上的強制力?;鶎臃ㄍネㄟ^網上立案、電子簽章,當即受理,當即制發調解書,對當事人極為便利。
  對大調解中心受理的糾紛,當事人不愿意接受調解,或者因種種原因不能調解成功的,如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調解中心積極引導并幫助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法庭在接到通知后即派人到現場去,當即受理、調解,并吸收人民調解員調解中已經取得的成果。對此類案件,法院適當擴大司法救助的范圍,實行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不增加當事人過多的負擔。同時,法院還嘗試將一些當事人雙方在同村組、同單位或相鄰糾紛訴訟案件,在開庭前或開庭后交由有關的基層調解人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后由法院制發調解書。這樣的協作,既方便了當事人,又減輕了法院的工作量。
  該院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以及積極開展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對接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各類社會矛盾得到及時、有效化解。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的緊密銜接,有效地消除了化解各種矛盾糾紛機制上的“真空”地帶,糾紛處理的及時性得到了充分保障;大調解機制的主動性及“軟性”與訴訟的被動性及“硬性”的互補,有效地提高了糾紛處理的效果。
  二是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一方面,各種對接措施有效地提高了人民調解的水平,人民調解員調處成功率上升了近十個百分點,調解協議的質量顯著提高,2003年,調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反悔訴訟到法院的,沒有一件被法院認定無效或撤銷,全部判決按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另一方面,人民調解工作較好地配合了訴訟調解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法院訴訟調解率的提高,據統計,該院2003年審結的民事案件中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占63.03%,比上年上升20%。人民法庭去年審結民事案件2310件,調解率79%,不少易激化矛盾被消除在萌芽狀態,維護了一方平安。
  三是緩解了訴訟和執行壓力。人民調解工作的加強,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的有效對接,一方面,使大量糾紛通過非訴訟渠道得到解決,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明顯減少。另一方面,不少案件在調解后當場履行完畢,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四是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對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的加強以及與政府部門工作的溝通,使法院得到了縣各機關、單位的普遍好評;人民群眾對法院的工作,特別是調解工作的滿意程度明顯提高,調結案件無反悔、無申訴、無纏訴、無上訪,信訪投訴下降30%。
  五是法院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作用進一步凸現。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的對接,使法院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中的無可代替的作用進一步體現出來,法院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了更大、更顯著的貢獻。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冒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