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體現公正與效率,貫徹司法為民,宿遷市兩級法院注重刑事案件訴訟調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據統計,2003年,宿遷市基層法院刑事自訴案件調解率達75%,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附帶民事調解率達54%,刑事自訴案件數量同比下降17%,上訪、纏訴量下降35%。兩級法院在工作中,著重做好下面幾個環節:
  一、統一思想,更新觀念,充分發揮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職能作用。宿遷市兩級法院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出發點,在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以及附帶民事案件,積極探索糾紛解決新機制,創新理念,樹立現代刑事訴訟調解觀念。由于此類案件多發生在基層,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且多因民事糾紛引起,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既具有可調和性,又具有易激變性,如不能妥善處理,或簡單一判了之,往往使矛盾激化,有附帶民事部分賠償欲求的自訴人或原告人也不能獲得滿足,既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又不利于社會穩定。訴訟調解無論對法院還是當事人雙方,都大大降低了訴訟的代價,有利于投入最小的司法成本獲得最佳的解紛效果,充分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消解可能存在的不穩定因素。為此,兩級法院在這類案件的處理中,充分發揮訴訟調解機制的職能作用,始終堅持司法效益最大化原則,大力加強訴訟調解工作。
  二、加強指導,嚴格要求,形成全方位調解的格局。宿遷中院大力加強對基層法院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指導,近年,針對自訴案件的特點和存在的共性問題,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出臺了規范自訴案件審理的操作規程,要求嚴把自訴案件的立案關,加強調解力度,并經常對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情況進行檢查。各縣區法院將自訴案件的調解率納入目標管理考評系統,作為考核部門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刑事審判庭還積極指導人民法庭對自訴案件的調解工作。近年來,轄區內自訴案件數量大幅度下降,調解率顯著上升,質量明顯提高。
  三、縱向延伸調解的時間,橫向拓展調解的空間。各基層法院緊緊圍繞“創安”活動,廣泛利用、發動社會資源,充分用足用好法律,力圖將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首先,加強法制宣傳,在形式上緊密圍繞審判活動,組織群眾旁聽開庭,或到案發地開庭,避免了空洞說教,提高群眾法律意識,減少了糾紛的發生,在糾紛發生后,也能夠尋求正確的解決途徑,避免矛盾的激化。從源頭上減少了自訴案件的發生。其次,糾紛成訟后,人民法院不是孤立辦案,就案辦案,不是拘泥于具體的形式,而是尋求多種途徑,通過多種渠道進行調解工作,如利用基層民調組織,利用地方黨委、政府影響力,利用與當事人有關的宗族長輩的權威,利用當事人親朋好友的人際關系,促成案件的調解或和解。
  四、調解中善于運用策略和技巧。調解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策略與技巧。宿遷市兩級法院在刑事訴訟調解中,注意調解藝術的運用。可以歸納為“四個把握”、“三個選準”、“兩個運用”。所謂“四個把握是”:(一)把握“三個結合”,即依法審理和以理服人相結合,審判過程和法律宣傳相結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結合。(二)把握基本前提。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是調解成功的基本前提。只有讓雙方分清是非,明確各自的責任,調解才有基礎,調解的理由才有說服力,當事人才會自愿地接受法官的調解方案。這樣既能調解成功,又可以避免產生后遺癥。(三)把握個案特點。針對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辦法。(四)把握調解的時機。在調解中注意幾個階段的不同特點,采取不同的措施。首先,重視庭前調解,開庭前通過到被告人家送達訴狀,了解被告人經濟狀況;通過走訪村委會、鄰居,了解案件的起因、當事人的相處情況,開庭前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對于雙方矛盾不是很深的當事人,一次調解不成,還可以傳喚進行第二次調解。其次,加強庭審中調解。對于庭前調解無望的案件,只有通過開庭審理,隨著案情的步步查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漸漸明確,這時再進行調解,對于有責任的當事人,承辦人適時宣講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以及雙方當事人如和解結案將會有利于雙方,大部分自訴案件都在庭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結案。第三,不放棄庭后調解。對于庭審中雙方言辭激烈、互不相讓以及雙方分歧較大的案件,不急著宣判,等庭后雙方怨氣消了,沖突降溫,再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有一部分當事人仍可能息訴。所謂“三個選準”:(一)選準承辦法官。庭長在分案時,針對案件不同特點,而分給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個性特點,有不同的調解優勢。選準承辦人,往往有事半功倍之效。(二)選準調解語言。“到什么山唱什么歌”,語言的運用在刑事訴訟調解中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宿遷中院刑庭法官,在調解過程中,針對不同的當事人,分別用不同的“土話”、“行話”、“家常話”等等,語言既符合法律,又具有親和力和感染力,增強了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感和認同感,感情溝通了,關系融洽了,法官的觀點,當事人自然容易接受,調解的難度自然也會減小。(三)選準爭議焦點。只有弄清雙方爭議所在,才能有的放矢,尋找突破口。所謂“兩個運用”:(一)運用心理攻勢,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在調解過程中,宿遷中院刑庭法官能投入真誠、樸實的情感,善于換位思考,以縮小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情感距離。很多在一審階段調解未果的案件,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最終獲得了調解。(二)運用強制措施。宿豫縣法院針對犯罪事實清楚,但是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在調解不能的情況下,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變“積極”調解,為“消極”調解,讓被告人冷靜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再適時進行教育、引導,再進行調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文章出處: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仲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