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關作風建設活動中,省法院審監庭切實從轉變機關作風出發,牢固樹立“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意識,努力做好當事人雙方的調解與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爭取做到案件處理結果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不留后遺癥,全力維護社會穩定。近日,該庭成功調處一起歷時5年之久的經濟糾紛案件,化解了金融機構雙方的矛盾,切實維護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1996年9月25日,南京交行與經貿總公司簽訂了一份金額為950萬元的借款合同,經貿公司以其在湖南鼎城建行(原湖南德山建行)的一份定期存單進行質押。借款到期后,經貿公司未能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南京交行遂訴至南京中院,要求經貿公司及鼎城建行承擔相應責任。之前,1999年7月,南京交行為實現其存單項下的質權,派員持質押存單支持經貿公司在常德中院起訴鼎城建行和萬琦公司。常德中院審理后判決,萬琦公司償還經貿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鼎城建行對萬琦公司不能償還的本金部分承擔20%的賠償責任。2002年8月,為維護社會穩定,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經貿公司將該筆款項轉讓給案外人華夏銀行。華夏銀行遂支持經貿公司向湖南省檢察院申請抗訴。2002年9月,常德中院再審改判,鼎城建行對萬琦公司未能償還經貿公司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針對南京交行要求實現存單質押權的訴訟請求,南京中院一審及省院二審均認為,南京交行將存單返還給經貿公司并支持其訴訟的行為,已明確放棄了對存單的質押權,判決駁回南京交行訴訟請求。2002年12月,南京交行不服,向省院申請再審。復查期間,經貿公司向省院申請破產,并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本案屬于疑難復雜案件,對南京交行是否喪失了存單質押權存有較大爭議。此外,本案還涉及到案外人華夏銀行的重大經濟利益。審監庭受理該復查案件后,沒有簡單的就案辦案,而是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在基于本案的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為徹底解決爭議,化解矛盾,合議庭多次召集雙方進行協商,最終由南京交行與華夏銀行達成協議,使這起案件得以圓滿解決,從而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審監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