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豐縣法院針對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的司法鑒定意識不強情況,推行了司法鑒定風險告知制度。
  由于司法鑒定工作專業性和技術性都比較強,很多當事人更對司法鑒定工作存在神秘化和絕對化的錯誤認識,認為司法鑒定無所不能,可以解決訴訟中的一切問題。而一旦通過鑒定達不到其所期望的目的,就會對法院無端猜疑,甚至無休止地投訴、上訪。為此,該院從轉變工作作風、降低當事人鑒定風險、維護群眾利益出發,特制作了《司法鑒定風險告知書》,推行司法鑒定風險告知制度。
  該院實行的司法鑒定風險告知制度具體包括8項內容,主要有鑒定請求不當的風險;不按時交納鑒定費的風險;不能充分提供鑒定證據的風險;逾期提供鑒定證據的風險等。并在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時,送達給《司法鑒定風險告知書》,由其慎重考慮后再決定是否進行司法鑒定,促使當事人正確認識鑒定風險,減少鑒定的盲目性和對鑒定的依賴性。同時,還在司法鑒定科專門設立了咨詢機構,由專人對當事人就司法鑒定風險內容提出的疑問隨時進行解答。
  該院推行司法鑒定風險告知制度以來,當事人司法鑒定風險意識有了明顯提高,都能謹慎選擇鑒定手段,實現自己的訴訟目標。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當事人隨意將鑒定風險轉嫁給法院和法官的現象,樹立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