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該案中,原告馬某起訴要求與妻子廖某離婚,被告廖某以丈夫馬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提起反訴,要求馮某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經開庭審理后,該院依法判決準予原告馬某與被告廖某離婚,原告(反訴被告)馬某賠償被告(反訴原告)廖某精神撫慰金1萬元。
  1991年5月4日,馬某與廖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992年6月13日,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因夫妻兩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雙方性格不投,經常發生吵打。后因認識另一女子,并與其保持不正當的關系,馬某即用家庭暴力方式逼迫廖某同意與其離婚。1998年夏季,馬某在與廖某爭吵過程中,用匕首將廖某的大腿和臀部刺傷。1996年6月24日,雙方又一次發生爭吵,馬某用松香水澆向廖某的頭部和身體,并用打火機點燃澆在廖某身上的松香水,致廖某被燒傷。經上海第二醫科大學治療,診斷廖某燒傷面積為全身面積的12%。2003年秋,馬某又強迫廖某在“離婚協議書”中簽字,因廖某不肯,馬某對廖某實施毆打,致廖多處軟組織挫傷。在本案庭審中,廖某向法庭表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對馬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不要求追究馬某的刑事責任,但反訴要求馬某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萬元。
  經審理后,建湖法院認定,本案原、被告雖系自愿結婚,但婚后雙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是本訴原告(反訴被告)馬某有了外遇后,對被告(反訴原告)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已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雙方均同意離婚,應當依法準許離婚。因反訴被告馬某對反訴原告廖某經常實施家庭暴力,情節嚴重,反訴原告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反訴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應予支持。從保護弱勢群體,制裁婚姻過錯方的角度出發,建湖法院在作出準許原、被告離婚判決的同時,判令原告(反訴被告)馬某賠償被告(反訴原告)廖某精神撫慰金1萬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服從一審判決,該判決于5月13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文章出處:建湖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潘輝、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