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近3萬元彩禮,最終卻未能成婚。于是,男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近日,高淳縣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女方返還大部分彩禮。這是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正式實施后,該院審結的南京市首例婚姻彩禮返還案。
 ?。玻埃埃蹦?,夏某經人介紹,認識了高淳女子劉某。當時,劉某因前夫和婆婆相繼去世,為支付醫藥費和喪葬費,背下了大量債務。兩人相識后不久,劉某便帶著與前夫所生的女兒,一起住到夏家。
  據夏某說,當他與劉某建立戀愛關系后,女方提出要5萬元的彩禮。由于自己經濟能力差,加上又有殘疾,經媒人與劉某多次協商后,才勉強將彩禮定在2.48萬元,另加金器、衣鞋等。當年5月8日,夏某委托媒人將2.48萬元聘金送給劉某。從那一天開始,兩人開始同居。此后,夏某又先后花去5000多元,為劉某購買金項鏈、金耳環等。劉某則表示,兩人認識后,感情一直很好,是夏某主動拿出2萬多元,讓她還債。2001年8月,自己提出與夏某結婚。但由于夏某不愿意為她交納農業稅,故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此后,兩人感情出現問題。今年1月份,劉某離開夏某家。
  庭審中,夏某要求劉某返還聘金、金器、衣鞋等共計2.98萬元。而劉某則認為,自己與夏某同居期間,幫夏某家的批發部、菜場打工近四個月,應給她計算工資。并且要求夏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萬元。
  今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明確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3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認為,此案中兩人雖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上述規定。綜合其他情況,法院遂判令劉某返還夏某彩禮2.48萬元。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趙興武、丁曉頭、徐高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