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泗洪法院公開宣判了宿遷首例要求政府作為的行政允諾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朱紹林等27人的訴訟請求。
  2003年8月28日,泗洪縣朱湖鎮朱湖居委會八組27名農民向被告泗洪縣朱湖鎮政府遞交了一份申請,要求自籌資金修建北大街農貿市場水泥路面,請求政府批準在該路面上長期收費,所收費用用于償還建設資金、負擔管理人員勞務費、上繳鎮政府及以后的市場改造。2003年9月23日,被告朱湖鎮政府對此作出了回復,同意群眾自費修建北大街農貿市場水泥路面,同時提出水泥路面修好后,由工商部門根據情況劃行規市,農戶可按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適當收取市場建設費用等。此后,27戶原告即集資修建了北大街水泥路面,并掛牌為朱湖農貿市場。被告朱湖鎮政府曾組織工商等部門進行一次“劃行規市”行動,但未收到明顯效果,造成新建的市場閑置。27名農民遂起訴要求被告朱湖鎮政府行政作為,將老市場遷入新市場,兌現行政允諾,否則賠償修建北大街路面的投資款12.35萬元。
  庭審中,原告堅持認為,被告朱湖鎮政府應按回復的內容兌現行政允諾。被告朱湖鎮政府則認為,回復不是行政允諾,也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是行政指導行為,且原告要求的行政作為不屬于鎮政府法定職責范圍。
  泗洪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泗洪縣朱湖鎮政府針對朱湖居委會八組農民的申請所作出的回復,系行政指導行為,不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朱湖鎮政府遷市場的行政作為,即要求被告朱湖鎮政府履行行政允諾,依法可提起行政訴訟。由于“劃行歸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疇,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鄉、鎮一級人民政府有此法定職責,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遷市場的作為義務無法律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泗洪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紅平 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