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 日前,濱湖區法院東洚法庭對一起電話騷擾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周某某停止騷擾、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某軸承公司人民幣3萬元。
  2004年2月,某軸承公司起訴來法院,稱該公司與周某某所掌控的長沙市某公司因經濟糾紛于2001年初進行過訴訟,后因其公司認為周某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詐騙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了舉報。周某某遂采用不間斷撥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機及公司辦公電話的方式進行騷擾。因此軸承公司起訴要求周某某停止侵權、向該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合計10萬元。東洚法庭受理案件后,首先在送達訴訟材料上遇到了困難,寄過去的訴訟材料以收件人不居住在該處為由被退回,承辦法官親自到長沙送達,但幾經查找,仍不能確定周某某的經常居住地,雖與周某某電話取得聯系,但周某某極不配合,承辦法官又找到當地法院委托送達,仍無法送達。考慮到該案原告舉證相對困難,根據原告的申請,承辦法官在長沙一方面為送達事宜奔波,一方面又到電信等部門搜集資料,克服電信部門不能提供個人信息資料的困難,多方協調,從其他渠道取證,再通過當事人的配合,采用電話錄音等方式將證據固定下來。雖然該案送達最終采用公告送達,但軸承公司對法院的多方努力予以了肯定。公告期滿后,東洚法庭及時進行了開庭,合議庭評議后認定:周某采用不斷撥打電話的方式進行報復,其中最多的一天從上午9時14分至下午3時41分共撥打了102次,數量之多、密度之大,已構成惡意騷擾,且明知軸承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后仍然進行騷擾,已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及法定代表人的生活,因此周某應立即停止侵權,向軸承公司賠禮道歉,同時法院核定了周某向軸承公司進行物質損失賠償的額度,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龔甬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