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月2日,徐州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傅厚剛受賄、貪污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
  傅厚剛,原系江蘇徐州物資(集團)總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徐州市淮惠物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1994年7月至2004年2月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和單位謀取利益,先后282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60余萬元,并因此造成徐州物資集團損失人民幣140余萬元的巨額財產;1998年年底至2004年春節間傅厚剛先后15次侵吞公款合計人民幣13.9萬元。案發后,其受賄、貪污所得的贓款已全部追回。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鑒于傅厚剛認罪態度較好,對受賄部分具有坦白情節,對貪污罪具有自首情節,并在接受審查期間,揭發他人受賄犯罪,經檢察機關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觀,故對其受賄、貪污犯罪分別予以從輕和減輕處罰。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徐季軒、春華 、軍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