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時逢年關歲末,農民工追討欠薪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揚州中院在認真學習領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緊急通知》的基礎上,日前出臺了八項舉措,對全市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的審理執行進行大膽創新,以確保案件辦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和諧統一。
  首先是案件優先受理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優先處理,所有程序簡化。對部分有經濟困難、無力繳納訴訟費的農民工,依法減、緩、免交訴訟費。二是案件優先保全制度。農民工申請訴前保全,能當日保全的則當日保全,如不能提供財產擔保,可以先裁定查封、扣押、凍結拖欠工資被告的財物。三是實行非訴行政案件的財產保全制度。對于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執行的農民工工資案件,建議勞動部門在處理時,對一些信譽低的單位或私營業主,先行依法向法院申請非訴訟行政案件的財產保全。四是案件先予執行制度。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但農民工又不能提供財產擔保的,法院可以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先予支付農民工工資。五是案件快速辦結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一般應實施簡易程序,從立案之日起到結案最遲不得超過30天。同時,注意做好調解、和解工作,促使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農民工申請執行后,由過去的五日內提前到二日內開始執行。六是制定實施工資“先付”制度。在執行過程中涉及財物變現的,緊急情況下,經慎重研究,由法院指定有關拍賣機構預先墊付部分和全部工資金額,待財產變現后予以償還。對于因建設單位等第三人原因拖欠民工工資的,責令第三人先行支付或在裁定限期內支付,確保農民工的合法利益。七是建立院領導督辦制度。八是建立辦案責任追究制度。

      

文章出處: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孔令宏